求情责实、原心定罪:宋代《春秋》经解的内在依据
孙旭红
【作者简介】孙旭红,1982年生,男,安徽庐江人,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级讲师,历史学博士,研究方向:中国传统学术史
在经学学术史上,大凡有创见的学者多能抛开传统陈说,善于结合自身的生命体验以重新解读经典。宋代学者对《春秋》的阐发同样遵循了这一路径,宋人治《春秋》重义理,四库馆臣曾说:“孙复、刘敞之流,名为弃传从经,所弃者特《左氏》事迹,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月日例耳。其推阐讥贬,少可多否,实阴本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法”[1]。用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重义理的精神治《春秋》,的确道出了宋代《春秋》学解经的总体特征。如前所引,黄震也曾论道:“自褒贬凡例之说兴,读《春秋》者往往穿凿圣经,以求合其所谓凡例……及有不合,则又为之遁其辞。是则非以义理求圣经,反以圣经释凡例也。”黄震之论可谓概括了“《春秋》学”的主体特征,即以“例”解经[2]。虽有研究者概括宋儒解经乃“依经废传”、“舍传求经”、“会通三传”等特征,但是,宋代《春秋》学的解经方法绝非仅限于此。如果后来的研究者仅仅局限于成说则会产生一个误导:即至少汉、唐时期众多的解经传统至宋代全都断裂无续了,而宋儒则完全走上了不同于前人的解经“新路”,这种理解显然是十分片面的。
造成上述偏颇之见的原因有很多,在笔者看来最主要的一点是后人未能发现宋人于经解中的细微用心,即宋儒在“自骋新意”、“己意解经”的过程中,依然或多或少地在遵循《春秋》学的既有解经传统。欧阳修曾云:“《春秋》辞有同异,尤谨严而简约,所以别嫌明微,慎重而取信。其于是非善恶难明之际,圣人所尽心也。”[3]关于三传对《春秋》所作的注解,存在诸多明显违背圣人原旨之处,欧阳修这段概括应该可以基本代表宋儒的普遍想法。但通常容易被人忽略的就是《春秋》“别嫌明微”、“是非善恶难明之际”以及“圣人所尽心”之处,那么,宋儒如何发现以及阐发出圣人所“尽心”之处呢?当然,以今天的眼光来看,与其说是圣人所尽心之处,莫如说是宋人自己学术见解所“尽心”之处,但无论是哪一种并不重要,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于宋代《春秋》经解的行文中发现宋儒如何抉发圣人“尽心”所在。略举数例言之:依据《春秋》经,鲁隐公实际为鲁公,而三传皆云其“摄位”;经曰“晋赵盾弑其君夷皋”,三传却说弑君者非赵盾也,实为赵穿;经曰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三传却言非弑也,罪在父病进药,许世子不知尝药而已。如果三传上述所解乃孔子本意,则《春秋》书鲁隐曰“公”,即“诬以虚名而没其实善”;书“弑”于盾、止,则是诬陷忠臣孝子以大恶之名。而孔子作《春秋》旨在以“别是非,明善恶”,岂会“不求其情,不责其实,而善恶不明如此”?其实,这些都是《春秋》学独特的解经方法,都是当今的研究者所无法回避的宋代《春秋》经解问题。
以《太平御览》卷640所引《董仲舒春秋决狱》为例:
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以杖击丙,误伤乙,甲当何论?或曰殴父也,当枭首。
论曰:臣愚以父子至亲也,闻其斗,莫不有怵怅之心,扶杖而救之,非所以欲诟父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许止父病,进药于其父而卒,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。甲非律所谓殴父,不当坐。[4]
董氏所引《春秋》大义见于《公羊传》昭公十九年,经书“夏五月戊辰,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“冬,葬许悼公”。董仲舒从这条经例引申出“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”的观念,即成为《春秋》决狱的基本原则[5]。所谓“原心定罪”,即于判案时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来考量。只要动机正确,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予追究或给予谴责。反而言之,只要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,即使未曾实施犯罪,也该追究责任。在《春秋繁露·精华》篇中,董氏即简要地论述决狱原则: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。志邪者不待成,首恶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论轻。”[6]这就是说,必须分清犯罪的动机和后果,如果动机善良可以从轻论处,动机恶劣的犯罪虽未达目的也要从重治罪;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,如果动机善良,可以从轻论处。有人将这种做法称为“原情定罪”。这既将《春秋》视为一部可以决狱的法典,更是一位善于权衡原委的法官,从而将《春秋》人格化。此处,对于《春秋》是否人格化的论题暂置勿论,我们只需要关注董仲舒从《公羊》义中引申出的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的思考路径,并还以董仲舒所引上述赵盾弑君、许止尝药之事为例,将其置于宋代《春秋》学的视域中进行探讨。
一、赵盾弑君例
就孔子而言,“求情责实”所要辨明的乃当时乱臣贼子文过饰非,强词夺理之言。但在经解上需要“求情责实”的问题[7],则发生在经传异同之辞上。经传不合之处甚多,但论代表性大概莫过于宣公二年,《春秋》所书“赵盾弑其君夷皋”这一例,此为历代《春秋》学热门话题:弑君之真凶为赵穿,《左传》、《榖梁传》皆有明文。问题的焦点诚如《榖梁传》所云:“穿弑也,盾不弑,而曰盾弑,何也?”
对此条经文,《左传》曾详述其事道:
晋灵公不君,厚敛以雕墙,从台上弹人,而观其辟丸也。宰夫胹熊蹯不熟,杀之,置诸畚,使妇人载以过朝。赵盾、士季见其手。问其故,而患之。将谏,士季曰:“谏而不入,则莫之继也。会(会,士季名)请先,不入,则子继之。”三进及溜,而后视之,曰:“吾知所过矣,将改之。”稽首而对曰:“人谁无过?过而能改,善莫大焉…… 犹不改。宣子(赵盾)骤谏,公患之,使鉏麑贼之。晨往,寝门辟矣,盛服将朝。尚早,坐而假寐。麑退,叹而言曰:“不忘恭敬,民之主也。贼民之主,不忠;弃君之命,不信。有一于此,不如死也!”触槐而死。秋九月,晋候饮赵盾酒,伏甲,将攻之。其右提弥明知之,趋登,曰:“臣侍君宴,过三爵,非礼也。”遂扶以下。公嗾夫獒(猛犬)焉。明搏而杀之。盾曰:“弃人用大,虽猛何为!”斗且出。提弥明死之……乙丑,赵穿攻灵于桃园。宣子未出山而复。大史书曰:“赵盾弑其君”,以示于朝。宣子曰:“不然。”对曰:“子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讨贼,非子而谁?”宣子曰:“呜呼!‘我之怀矣,自诒伊戚’,其我之谓矣。”孔子曰:“董狐,古之良史也,书法不隐。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惜也,越竟乃免。
此时是晋灵公十四年,晋灵公大概有十五、六岁。从《左传》所列举之事看,晋灵公是个典型的纨绔少年:加重百姓税收,在墙上作画,用弹弓打人以欣赏被打者逃跑的窘境;因熊掌未煮烂便杀死厨师,听到批评进谏后,却还是一如既往,甚至听厌了劝告后便派人暗杀大臣,放恶犬咬人等。如此恶君,实在可逐、可杀。与此相反,《左传》中的赵盾却尊敬君主,勤奋职守,一直是一位贤臣形象。《左传》并未记载赵盾是否事先预知赵穿弑君,但作为晋国正卿在君主被弑时而出走,也很难洗脱弑君嫌疑。因此,太史董狐则没有直接证明赵盾是弑君者,而是摆出了两条证据:一是“亡不越境”,身为正卿,在君主被害之时仍在境内则必须对此事负责。二是“反不讨贼”。赵盾返回后竟然不追究弑君者赵穿的责任,还让他去周王室迎接黑臀来做晋国的新君。正是这两条证据,让赵盾也不得不承担责任。孔子读史至此,一方面赞赏董狐书法不隐,一方面也感叹赵盾无愧为古代的良大夫,可以“为法受恶”,甚至对赵盾未逃亡出境而感到惋惜,可见,《左传》认可孔子对赵盾为古之良大夫的赞赏。
《左传》所表达的对赵盾的同情之义,在后世遭到了许多批评[8]。其实这也十分容易理解,历代《春秋》学者基本上都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卫道士,不可能同情进而宽恕弑君之贼。《公羊传》虽然对此无解,公羊学者董仲舒却对此例作了详细分析:
夫名为弑父而实免罪者,已有之矣;亦有名为弑君,而罪不诛者。逆而拒之,不若徐而味之。且吾语盾有本,《诗》云:“他人有心,予忖度之。”此言物莫无邻,察视其外,可以见其内也。今案盾事而观其心,愿而不刑,合而信之,非篡弑之邻也。按盾辞号乎天,苟内不诚,安能如是?是故训其终始无弑之志,挂恶谋者,过在不遂去,罪在不讨贼而已。[9]
董仲舒本着“察视其外,可以知其内”的原则,认为赵盾“终始无弑之志”,因为《左传》记载赵盾平时“愿而不刑,合而信之,非篡弑之邻也。”所以,当“晋史书贼曰:‘晋赵盾弑其君夷皋’”时,赵盾曰:“天乎无辜!吾不弑君,谁谓吾弑君者乎?”[10]董仲舒据此论道:“按盾辞号乎天,苟内部不诚,安能如是?”所以“盾不宜诛”。有问者曰:“人弑其君,重卿在而不能讨者,非一国也。灵公弑,赵盾不在。不在之与在,恶有厚薄。《春秋》责在而不讨贼者,弗系臣子尔也。责不在而不讨贼者,乃加弑焉,何其责厚恶之薄、薄恶之厚也?”[11]意思是,弑君之贼未得到惩罚的并非一国所独有的现象,有重臣在者不加责,而赵盾不在却要背负弑君恶名?董仲舒答道:“今赵盾贤而不遂于理,皆见其善,莫见其罪,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,系之重责,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”,如此才能“矫者不过其正,弗能直。知此而义毕矣”。这也就是“《春秋》常于其嫌得者,见其不得也”。可见,董仲舒解经重“志”之用意了!
董仲舒重“志”以推原经文本义的方法在宋代亦有回应。宋儒就本着求情责实、原心定罪的立场,循着经文背后的具体史实来推断赵盾弑君的罪责[12]。例如,欧阳修也循着上述思路对此问题进行了关注[13],其论曰:
弑逆,大恶也……法施于人,虽小必慎,况举大法而加大恶乎?既辄加之,又辄赦之,则自侮其法而人不畏。《春秋》用法,不如是之轻易也。三子说《春秋》书赵盾以讨贼,故加之大恶;既而以盾非实弑,则又复见于经,以明盾之无罪,是辄加之而辄赦之尔。以盾为无弑心乎?其可轻以大恶加之。以盾不讨贼,情可责而宜加之乎?则其后顽然未尝讨贼。既不改过以自赎,何为遽赦,使同无罪之人?其于进退皆不可,此非《春秋》意也……《春秋》之法,使为恶者不得幸免,疑似者有所辨明,所谓是非之公也。据三子之说:初,灵公欲杀盾,盾走而免。穿,盾族也,遂弑而盾不讨,其迹涉于与弑矣。此疑似难明之事,圣人尤当求情责实以明白之。使盾果有弑心乎,则自然罪在盾矣,不得曰“为法受恶”而称其贤也。使无弑心乎,则当为之辨明,必先正穿之恶,使罪有所归,然后责盾纵贼,则穿之大恶,不可幸而免;盾之疑似之迹获辨,而不讨之责亦不得辞。如此,则是非善恶明矣。今为恶者获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恶,此决知其不然也……孔子患旧史是非错乱而善恶不明,所以修《春秋》。就令旧史如此,其肯从而不正之乎?其肯从而称美,又教人以越境逃恶乎?此可知其缪传也。[14]
此处的议论,欧阳修着眼于“是非之理”,他认为赵盾有无弑君之心,“此疑似难明之事,圣人尤当求情责实”。事实上,《春秋》举“赵盾”之名而言其“弑”,就已说明了此事的情实及其是非。因此,欧阳修一方面辩驳《公》、《榖》义例,一方面回应三传叙事中为赵盾开脱之辞。他指出,《春秋》施法于人虽小必慎,且有其法则可言,这法则便是“使为恶者不得幸免,疑似者有所辨明,所谓是非之公也”,此论对后说影响极大,之后所谓圣人笔削在宋儒言之往往便等同于“是非之理”。如若赵盾确实未弑君且无弑君的动机,则《春秋》不应放纵弑君之赵穿,而以此弑君大罪加诸赵盾;如果赵盾果有弑君之意,当然罪在赵盾,则《春秋》不应“辄加之,又辄赦之”。如此,“则是非善恶明矣”[15]。
孙觉对此事则论曰:“若盾者,盖阴弑其君而阳逃,其迹实行其计,而穿受其名者也。盾执政之久,其贤闻于国人,而灵公无道滋欲杀之,盾出奔未远而其族人乘国人之不悦而弑之,盾反讨贼犹未免也,况不讨乎!”[16]可以说,孙觉揭示的“阴弑其君而阳逃”是对赵盾弑君动机的一个总体描述,也是赵盾难以推脱弑君之罪的主因所在。另外,孙觉还提醒人们注意弑君者的“阴险”,即那些“不必其身弑之,他人弑之而已受其福者”,孔子于此类人“皆以杀贼诛之,不论其同谋不同谋也。”例如弑隠公的是公子翚也,而桓公被罪;杀子赤者乃公子遂,而宣公被君。因此,孙觉总结道,若“必待亲弑然后罪之,则奸臣贼子得以计免,而庸愚无知者常当其实……不知孔子原情定罪而罪当其人尔。”[17]王皙则认为,晋灵公不君,赵盾也非实弑君而《春秋》犹书盾弑君,是因为“《春秋》假行事以示教,原情意以明微。盾为正卿,亡不出竟,则君臣之义未绝也。君臣之义未绝,而族人弑其君,盾于是而复且不讨贼,则是不能以大义灭亲而同乎赵穿之意也。故圣人特以弑君之罪加之尔,意者,惧后世有奸杰之臣为阴谋狡计之事,故明微以示敎,此圣人之变例也。”[18]赵盾虽未亲手弑君,但出亡未越境而返,这表明君臣之义犹在,则赵盾必须讨伐弑君的族人赵穿,但赵盾并没有这样做,这就显示了赵盾本人就已经有弑君之意。故圣人特以弑君之罪加之,以此惩戒后世奸杰之臣为阴谋狡计之事。此外,北宋萧楚还特意撰《不书弑君之贼辨》一文,以辨别弑君者之动机:
《春秋》之文,有罪众人之所不罪者,有疑众人之所共疑者。罪众人之所不罪,不予奸人之幸免也,疑众人之所共疑,虑无辜之滥及也……是故许止之进药、赵盾之出奔……皆非亲剚刃于君者,而仲尼一一以弑君加之,不予奸臣之幸免也……若包藏祸心以为国患,使得幸免,则大伪大奸者获逞矣。若迹涉闇昧必加之刑,则良善稚弱有以诬罔而受大恶矣,此《春秋》之训也。[19]
萧楚认为《春秋》明察秋毫,就是为了使奸人不得幸免;无辜者不至滥及。许止进药、赵盾弑君,虽然均非亲刃其君,但《春秋》仍书其为“弑”,便是不予奸人以侥幸之机。
实际上,欧阳修、王皙、萧楚等人于《春秋》所载之“事”中探求《春秋》之义,即所谓的“求情责实”的解经方法,正是主《左传》以解经者的常用之法。如对于“赵盾弑其君”之事,苏辙就说:
晋灵不君,赵盾骤谏,公欲杀之。盾将出奔,而赵穿弑公于桃园,盾未出山而复。晋史书曰“赵盾弑其君”,史曰:“子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讨贼,非子而谁?”盾曰:“于乎!‘我之怀矣,自伊贻感’,其我之谓矣。”孔子闻之曰:“惜也,越境则免。”或曰:“弑君,大恶也。不越境,微过也。盾不弑君,而以不越境加之弑君之名,可乎?”曰:“亡而越境,则盾诚亡也。反而讨贼,则盾诚亡也。反而讨贼,则盾诚不知谋也。今亡而不越境,反而不讨贼,孰知非盾之伪亡而使穿弑君者。如是而以穿居弑君之名,则盾计得矣。弑君之罪,而容以计免乎?”故曰:“于晋赵盾,见忠臣之至。于许世子止,见孝子之至。”此二者,所以为教也,非以为法也。[20]
苏辙解经,自“晋灵不君”以下至“惜也!越境则免”属于以史传经,是根据《左传》的历史叙事作为解经佐证,凸显其解经特色。苏辙此处议论虽较长,但实际上是在回答议论起始的两个问题:其一,董狐辩护之言“子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讨贼”;其二,孔子微婉之叹“惜也!越境则免”。若概括言之,问题之焦点诚如刘敞所言,只在讨不讨贼,而不在越不越境[21]。循《左传》所载史实,当“赵穿攻灵公于桃园”之事发生时,身为执政正卿之赵盾“未出山而复”,此即史官所谓“亡不越境”。董狐所责备之处是因“责其迁延留宿,潜有所待,以为与谋职证耳”;否则,赵盾身为正卿,亡不越境,义当讨伐弑君之贼,而盾“反不讨贼”,则是不能以大义灭亲,而与赵穿为同谋共犯[22]。若依苏辙所假设“亡而越境,则盾诚亡也。反而讨贼,则盾诚不知谋也”,则可赦免赵盾之罪,而事实则相反,则谁又能知赵盾非“伪亡而使穿弑君”的呢?现辨析《左传》叙事再考察《春秋》属辞比事之法,均发现赵盾未出山而复之后,不但“反不讨贼”,竟然“使赵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”,则穿与盾同被弑君之名则不为过。”
同苏辙一样,吕祖谦亦长于《左传》之学,善于从《左传》所载之事中申述己见,对于“赵盾弑君”吕祖谦论道:
左氏载赵盾之弑君,讬为仲尼之言,曰:“为法受恶”。吾窃意非仲尼之言也。盾果有恶,岂容其辞?盾果无恶,岂容其受?操赏罚之柄者,但当核其有无耳,岂论辞受之地哉!今言“为法受恶”,是盾本无弑君之恶,作史者为法而强加之,盾亦为法而勉受之耳。宁有圣人肯许秉笔者辄加之以恶乎?圣人果许秉笔者加人以恶,则万世是非之衡至是而挠矣。法,为罪设者也,无疾则无方,无罪则无法。若谓盾非弑君,特为法而受恶,则罪与法岂两物耶?自斯言既出,而赵盾之事始为后世所疑矣。盾之弑君本无可疑。灵公之殒,虽假手于赵穿,然桃园之难不作于盾未出奔之前,而作于盾方出奔之后:盾身朝出,穿变夕兴;盾若不奔,穿亦不弑。是弑君之由实起于盾,穿特为盾役耳。[23]
吕氏认为《左传》书赵盾“为法受恶”是假托孔子之言,因为赵盾若有罪则其无可推卸;若无罪,《春秋》亦不会使其蒙受恶名。如果真如《左传》所言赵盾乃“为法受恶”,这等于承认了赵盾本无弑君之罪,而是史官强加给赵盾的,这是圣人所不能容许的。吕氏进而分析了赵盾之“罪”,他认为晋灵公虽然是为赵穿所杀,但这场灾难不是在赵盾出奔前,而是发生在其出奔后,赵盾早上出奔,赵穿晚上就弑君,很显然,弑君之由实起于赵盾,赵穿无非听从于赵盾的使唤而已。
吕祖谦进而更深入地分析道:一方面,“使穿专弑君之谋,则事捷之后,当席其威而窃国灵,何有于一亡大夫,复推之秉大柄乎?则穿之弑,为盾而不为己,明矣。”如果赵盾是独自谋划弑君之事,则事成之后应当是自己窃取国柄,但事实相反,他反而让逃亡而归的赵盾秉持大权,个中缘由就显而易见了。另一方面,“盾闻君弑而亟反,不惟不能讨穿,又遣迎新君以固其宠,是得其为己用而阴报之也。”赵盾听到国君被弑而急忙返回,不但未能复君仇而且还迎接新任的国君以固恩宠。吕氏在此特地作了一个比喻:“卒为将犯阵,及其成功,必曰将破敌;奴为主推刃,及其论罪,必曰主杀人,而不曰奴杀人。”即使奴隶为了主子而杀人,但论罪定刑,依然会说凶手是主子。因此,“穿既为盾弑君,盾虽欲辞弑君之名,得乎?既不可辞,何名为‘受’?董狐书之,仲尼因之,皆以正法而治盾之实恶,不闻有所谓‘为法受恶’者也。”[24]赵穿既然是为了赵盾而弑君,则赵盾即使想推辞弑君之恶也是不可能了,这也是董狐、孔子因袭不改而直书其恶的原因。
欧阳修、苏辙、吕祖谦之解经,处处本着“求情责实”的原则,即基本依照《左传》所叙之事以原情定罪。前文已介绍《左传》、《公羊传》对“赵盾弑君”的解释,此处亦不可略过《榖梁传》。三传中,《榖梁传》较之《左传》更注重阐发经典大义,故此处亦有其特殊见解,其云:
穿弒也,盾不弒,而曰盾弒何也?以罪盾也。其以罪盾何也?曰: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,观其辟丸也。赵盾入谏,不听。出亡,至于郊。赵穿弒公而 后反赵盾。史狐书贼曰:“赵盾弒公。”盾曰:“天乎!天乎!予无罪。孰为盾而忍弒其君者乎?”史狐曰:“子为正卿,入谏不听,出亡不远;君弒,反不讨贼则志同,志同则书重。非子而谁?”故书之曰“晋赵盾弒其君夷皋”者,过在下也。曰:于盾也,见忠臣之至;于许世子止 ,见孝子之至。
《榖梁传》不主以事解经,因此,此处较之《左传》对晋灵公的劣迹少了许多记载,但在对晋灵公为昏君的认识上两传是相同的。但我们细细比较则可发现,《左传》细述灵公无道与赵盾之贤良,至少暗示了赵盾枉被弑君之名。而《榖梁传》则重点叙述及评价赵盾的罪责,认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特别是其刻意点出的“反不讨贼则志同,志同则书重”原则,更是后世“《春秋》决狱”中原心定罪的主要基准之一。
如北宋张大亨就是此一解经方法的使用者,他说:“《春秋》书弑君之贼,虽其人不自为,必以祸所从发为主,所以诛其意也……故《春秋》别嫌明微,不以其迹似而同其诛,非天下至公,孰能与于此?”[25]张大亨的解释十分明白,《春秋》对于弑君之贼是“以祸所从发为主”,以此杜绝后世乱臣贼子弑君之意图,他认为,也只有《春秋》才能做到如此公正的审判。叶梦得于其经解之中更是详细地贯彻了“原心定罪”这一原则,其对赵盾弑君之事论曰:
此弑者,赵穿也。曷以为盾主弑?盾,正卿也。臣弑君,在官者杀无赦。盾有憾于灵公,而出。闻灵公弑,未越境,非君命而自复,不讨穿,反与之并列于朝,君子以为此同乎欲弑灵公者,特假手于穿尔。是以探其恶而诛也。叶子曰:左氏记盾事,载孔子之言称盾能为法受恶,为良大夫而许之,以越竟乃免。此非孔子之言也。弑君,天下之大恶也。有为,不为尔,使与闻乎弑,虽在四海之外,无所逃,则安取于越竟?使不与闻,虽在朝,如晏子,其谁敢责之?而况已出?《春秋》书盾,非以其实弑也。榖梁氏载董狐之言曰:“子为正卿,入谏不听,出亡不远,反不讨贼,则志同。志同则书重,非子而谁?”是盖推盾之志而加之弑者也。左氏传史不传经,故虽得于三言,而莫知《春秋》之义,正在于志同则书重,乃略而不言,则盾为实弑矣。安有实弑君而为法受恶?是区区何足言者,犹得为良大夫乎?亲弑其君者,其恶易见;假手以弑其君者,其恶难察。使盾而得免,则乱臣贼子,皆将假诸人以肆其恶,甚乎亲弑君者矣。故以赵盾一见法焉。[26]
叶梦得认为杀害晋君的人其实是赵穿,但是《春秋》故意标举“赵盾弑其君”,目的就在于为后世设立一条君臣“大法”。依据《左传》所载史实,尽管真正弑君之人为赵穿,晋史董狐却认为赵盾身为正卿,执政大夫,在事发时“亡不越境”、“反不讨贼”,这意味着赵盾其实默许弑君事实的发生,因此董狐刻意书写赵盾,使其背负主要责任。叶氏进一步认为“亲弑其君者,其恶易见;假手以弑其君者,其恶难察。”即真正的弑君凶手容易发现,而借刀杀人的奸臣不易察觉。《春秋》特别以赵盾作为凶手,即在于谴责赵盾默许弑君事实发生的动机,并避免姑息后来的乱臣贼子假借他人以弑君的罪恶。叶梦得特别注意到《左传》所省略的“志同则书重”这句话,他认为这是理解此条经义的关键文字,所谓“志同”即与凶手同有弑君的动机,《春秋》正是依照这条准则才不记载“实弑君”的赵穿,而是记载当时职责更为重大的晋国正卿赵盾,责备赵盾姑息凶手、默许弑君的企图,并以此警戒后世假诸他人以肆其恶的乱臣贼子。
二、许止弑君例
与“赵盾弑君”类似的还有另一例,昭公十九年“夏五月戊辰,许世子弑其君买。”对此,《左传》同样记叙了此事经过:许悼公生疟疾。五月戊辰,喝了太子止送上的药,因药力无效而去世,《春秋》因此记载道:许止“杀死他的国君。”《左传》还借“君子”之口道:“尽心力以事君,舍药物可也。”只要忠心事君,即使不进汤药亦可;进奉汤药,则反而易招致弑君嫌疑。《榖梁传》则仍然沿用日月时例解经,认为此处标明具体的“日”是因为:“日弒,正卒也。正卒,则止不弒也。不弒而曰弒,责止也。止曰:‘我与夫弒者。’不立乎其位,以与其弟虺,哭泣,歠飦粥,嗌不容粒,未踰年而死。故君子即止自责而责之也。”《榖梁传》进一步补充了史实,让我们知道许止在其君亡故后,主动承担责任,并让位于其弟,甚至到了“哭泣,歠飦粥,嗌不容粒,未踰年而死”的地步。因此,《榖梁传》亦即其自责而止,并未深究。
《公羊传》解释道:
贼未讨,何以书葬?不成于弑也。曷为不成于弑?止进药而药杀也。止 进药而药杀,则曷为加弑焉尔?讥子道之不尽也。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?曰:“乐正子春之视疾也。复加一饭则脱然愈,复损一饭则脱然愈;复加一衣则脱然愈,复损一衣则脱然愈。止进药而药杀,是以君子加弑焉尔。”曰: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是君子之听止也;“葬许悼公”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辞也。
在《公羊传》看来,为人子女侍奉亲疾总是希望父母之病能够迅速痊愈,因此,一饭一衣的添减都需要小心翼翼。而许世子因为不懂尝药的重要性,进药而害死了国君,所以《春秋》加“弑”字,表示罪许止事君不周之过。但是因为许世子是无心之过,《春秋》书“葬许悼公”,表示赦免了许世子之罪[27]。《公羊传》将此例说的大义凛然,因此《春秋》书悼公之葬是否乃赦止之意?因为,《春秋》既书许止弑其君买,之后又书许悼公之葬,不合“君弑贼不讨不书葬”之例,这就表示许止“不成于弑”,即无心弑君,因此《春秋》赦免其所涉之罪[28]。假如《春秋》诛讨乱贼乃谨严慎重,名正实严,则必不至于加以弑逆大恶,又从而赦之,如此轻易地自毁原则。诸如此类穿凿害经的传例,在宋代以后饱受批评,显然其来有自,绝非无的放矢[29]。
许世子止进药于父而己不先尝,父饮药以死,由此可知药不可以妄进,进不容于误也。在欧阳修看来,圣人将此事书于《春秋》决非告诫后人许止当先尝药。他说:“许世子止实不尝药,则孔子决不书曰‘弑’,孔子书为弑君,则止决非不尝药”。为此,当难者曰:“圣人借止以垂教尔。”他与人辩道:
不然,夫所谓借止以垂教者,不过欲人之尝药耳。圣人一言明以告人,则万世法也,何必加孝子以大恶之名,而尝药之事卒不见于文,使后世但知止为弑君,而莫知药之当尝也。教未可垂而已陷大恶矣,圣人垂教,不如是之迂也。果曰责止,不如是之刻也。[30]
圣人用心深刻,决非“难者”所能知晓。虽然也有人认为许止“不讨贼、不尝药,其罪轻于弑君。孔子不应以不讨贼、不尝药之人而加之弑君之罪”,但孙觉对此驳斥道:“止以药弑其父,安知止心不欲弑也。”或者许止本人以只背负“不尝药之名”而侥幸时,孔子却看出其弑君之心,故书“止弑其君矣”。因此,这是常人“不知孔子原心定罪,而罪当其人尔” [31]。对于孙觉猜度许止弑君自立之意,胡安国并不同意,他认为“止无此心”,这从《榖梁传》所叙述的许止自责的言行,以及最终抑郁而终的事实便能看出。许止无此心而被以大恶之名,主要是因为“止不尝药,是忽君父之尊而不慎也。”这种忽视君父之尊的行为如果不慎重,则会成为“篡弑之萌,坚冰之渐”[32],而杜绝奸臣贼子杵逆君父的言行,这正是《春秋》原心定罪的本意所在。只要为人臣子“有此心,故加以大恶而不得辞”,所以,《春秋》“书‘许世子止弑君’,乃除恶于微之意也。”[33]
由上述可知,孙觉与胡安国解经的重点在围绕许止该不该先尝药一事,刘敞则从《春秋》书法来为《公羊传》“圆场”:
贼未讨,何以书葬?讨之矣。此未有言讨之者,其曰讨之,何以?止之自讨为讨之,止之自讨,奈何?许悼公疟,太子止进药焉,悼公饮之以卒,止曰:“是我弑吾君也,不立乎其位。”“以与其弟虺。哭泣,歠飦粥,嗌不容粒。未逾年而死。”此止之自讨也,君子以为尽矣。臣弑君,凡在官者,杀无赦。子弑父,凡在官者,杀无赦。止弑其君而莫之讨,其谓之尽何?《春秋》原情,止之情以忠信为之也,止之情以忠信为之,则曷为加弑焉尔?古者医不三世不服其药,君有疾饮药,臣先尝之;亲有疾饮药,子先尝之。许世子止不知世医、不知尝药以陷于大故,是以君子加弑焉尔。曰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是君子之听止也。“葬许悼公”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辞也,以其义为已讨矣。[34]
刘敞认为弑君之贼已讨,只不过这种讨伐的方式是许止“自讨为讨之”,许止在其父死后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,直至未逾年而死,这便是其“自讨”。而且,依照《春秋》“原情”的惯例,许止可以算作忠信之人了。既然如此,《春秋》还是要加弑君之罪于许止,就是责备“许世子止不知世医、不知尝药以陷于大故”,所以《春秋》先加“弑”于许止,又书“葬许悼公”以赦其罪。
叶梦得依然循着赵盾弑君的思路来直接探究许止之“志”:“止非弑而言弑……是以因其志而正之也。”虽然许止没有实弑君,但《春秋》为正其“志”而书“弑”,何以知之?许止自言“与夫弑者”,即实际参与了弑君,因此,《春秋》“从而加之弑者,使天下后世知有如止者,亦不敢自逃乎弑,故曰所以劝也。此悼公所以得葬于后,如是而为人子之道尽矣。故以许止一见法焉。”[35]这即是《春秋》所谓“弑君者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”,即是弑君之贼侥幸未遇到讨伐之人,也不敢“自逃乎弑”,这是《春秋》尊君之大法。
小结 原事与逆志:求情责实的尴尬
宋代《春秋》学虽屡遭后儒冠以“驰骋议论”、“己意解经”的罪名,但其经解中仍然对前代《春秋》解经方法有所继承,本节所论之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即为其中解经原则之一。而且,本节所选两个“弑君”实例,都是为了“示天下废臣子之节,其恶之大若此也”[36]。三传“君子”为了维护“臣节”而载述赵盾、许止“弑君”之事,使二人皆“蒙冤”。此后,三传又能解释二人非实弑君又“赦而不诛”。宋儒在解经过程中也注重从形之于外的事件,来分析人内在的思想意念,从而产生所谓“志邪者不待成”、“本直者其论轻”的两种结论。“志”和“本”都是指称人的心思而言,人由心志意念而发诸行为事迹,故心志可以说是行事之“本”,所以说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”。
平心而论,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的解经原则确实具有其合理性。这如同现代人判案一般,去考察别人的作案动机,以此来酌量刑罪。“由此看来,‘原心’的完整含义包括对大义的维护,也包括对当事者动机的体谅,要在‘大义’和个人动机之间寻找某种程度的平衡。”[37]以本节所举之赵盾、许止弑君二事言之,宋儒对许止尚有赦免之辞,而对赵盾几乎无一予以宽恕。大多数宋儒所依据的,正是许止初无弑君之意,事变发生后自责至死;而赵盾则于逃逸后君被弑,君被弑后重回执政等史实。因此,在上述诸多议论中,“原情定罪”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。但同时,“《春秋》之论事,莫重于志”[38],是说《春秋》褒贬是非重视推原其“志”,然而,心志无形,难以凭空捉摸,如何才能“原其志”呢?即使如苏舆所认为的“事之委曲未悉,则志不可得而见,故《春秋》贵志,必先本事。”苏舆主张“事之委曲”,无非就是寻绎人物的行为之迹,详悉其原委。但这样就一定能得出一致的结论吗?即使从许止进药一事也可看出,事件虽只有一个,不同的分析却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。如孙觉猜度许止弑君自立之意,胡安国认为这是《春秋》提醒人君警觉“篡弑之萌,坚冰之渐”,而杜绝奸臣贼子杵逆君父的言行,刘敞则为《公羊传》“圆场”,吕祖谦则认为许止并非“为法受恶”[39] ,如此众口异辞,可见即使众人所本之事、情为一,最后得出的“实”、“罪”仍然有较大差异。可见,宋儒为了维护“《春秋》大义”的绝对性,却使得解经过程中“原心”之法产生随意性和不确定性。因此,前人所重视的《春秋》“决狱”之法[40],并非完美无缺,而宋儒用之无疑,在解经中便不可避免地流于主观随意性,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,以己之好恶“原”事之“委曲”,进而褒贬诛赦[41]。这正如《盐铁论·刑德》说:“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。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。”[42]
注释:
[1](清)纪昀等:《钦定四库全书总目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97年,第328页。
[2]对于《春秋》及其三传的以“例”解经,赵友林《<春秋>三传书法义例研究》(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)是目前最为系统的研究著作。
[3]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2页。
[4](宋)李昉:《太平御览》卷640,《四部丛刊》本。
[5]董仲舒还对这种书法进行了具体解说:“《春秋》之好微与?其贵志也。《春秋》修本末之义,达应变之故,通生死之志,遂人道之极者也。是故君杀贼讨,则善而书其诛。若莫之讨,则君不书葬,而贼不复见矣。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;贼不复见,以其灭绝也。”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43页。
[6]对于所谓《春秋》之“志”,《春秋繁露·仁义法》解释为:“然则观物之动,而先觉其萌,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形之时,春秋之志也。”故隐不书正(隐公十四年,除元年发正月之义外,其余皆不书“王”字),桓不书王(鲁桓公在位十八年中有十四年不书“王”),《公羊传》以“成其意”,于桓书“如其意”,凡此皆为孔子假《春秋》治人之志也。见刘异:《孟子春秋说微》,《武汉大学文哲季刊》第四卷三号,第521页。
[7]实际上,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在董仲舒与宋儒之间仍有传承,历代的“《春秋》决狱”自不必说,郑玄《起废疾》中就曾说道:“何休曰:‘四年,夫人风氏薨。九年,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,最晚矣,何以言来?’释曰:‘秦自败于殽之后,与晋为仇,兵无休时,乃加免缪公之丧而来,君子原情不责晚。”中唐啖助也说道:“正以忠道,原情为本,不拘浮名,不尚狷介”。((唐)陆淳:《春秋集传纂例》卷一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)这是将“原情”作为《春秋》褒贬的依据。因为在啖助看来,当时世衰道微,形式上的礼制名位,已经不足以作为道德价值的最后判准,此时唯有“原其情”,探究人心之本意,才能做为善恶褒贬的依据。孔子以“原情定罪”的方式来扬善惩恶,所以要探究《春秋》本旨,必得透过原其情的方式。可见,这一解经思想也得到了后起宋儒的继续发扬。
[8]叶梦得的批评最为详备。《春秋考》卷三载:“左氏载‘仲尼曰’、‘君子曰’,两者不同。君子即孔子,似是其弟子所记。或当时尊之者之传,然未必皆实。或有所附会,不可尽信。如赵盾事,仲尼曰:‘董狐,古之良史也,书法不隐。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惜也,越竟乃免。’此语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不载,今谓董狐书法不隐,为良史,可也。谓赵盾为法受恶,方加以弑君,便进以良大夫,固已不伦,然犹云可也。至于越竟乃免,则于理为大害。夫《春秋》论实杀不实弑尔。实弑者,以法而正书弑。非实杀者,以义而加之弑。今以盾非实弑,责其不讨贼而加之弑,则自不当论免、不免。纵越竟而反,不讨贼,亦当加弑矣。若实弑者,在国亦诛,越竟亦诛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,尚何以越竟为限乎?此乃晋史盾之党,为盾辞,而假之孔子,左氏不能辨也。故其载董狐语,略而不全。《公羊》曰:‘人弑尔君,复国不讨贼,此非弑君如何?’《榖梁》曰:‘反不讨贼,则志同。志同则书重,非子而谁?’今“非子而谁”语三家略同,而《左氏》独略去“人弑尔君”及“志同志重”之言,直曰:“亡不越竟,反不讨贼,非子而谁?若此,即盾乃与闻乎弑者矣。安得更有为法受恶之事乎?以是推之,凡《左氏》称仲尼、君子之言,学者要当折之以经,参之以理,而后可信也。”
叶氏这一大段分析,主要在驳斥《左传》针对赵盾一事所记载的孔子言论。孔子说:“董狐,古之良史也,书法不隐。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惜也,越境乃免。”叶氏认为无论如何赵盾事绝无“越竟乃免”的可能。叶氏的观点出自《礼记·檀弓》:“臣弑君,凡在官者杀无赦;子弑父,凡在官者杀无赦。”认为只要是弑君的凶手,不管是真正下手的赵穿,或是默许的晋国正卿赵盾,都不可姑息,都必须背负弑杀君主的责任。对赵盾来说,绝无可能因为事发时的确远出国境,就能免除弑君的罪责。
[9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35页。
[10]《公羊传》宣公六年。
[11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41页。
[12]在宋代,由于学者解经大都好出“己意”,因此,很难有对同一事无异议者,赵盾弑君一事亦然。翻阅相关材料,完全肯定三传对此条解释的合理性的是叶适,他认为对《春秋》事实的认识首先要依靠三传:“凡《左氏》、《公》、《榖》叙事本皆同者,皆当时之所谓大事,天下所通知者也。”对于赵盾弑君之事,叶适论道:“赵盾赵穿之事,当时天下共知,《三传》所载无异。盖董狐特立此义,与他史法不同,举世从之,虽孔子不能易也。然而圣人亦自以为太重,而伤赵盾之虑不详,被以此名不得辞也,故曰‘惜也,越竟乃免’,盖人之所严者,孔子之所宽也。后世乃以盾为实弑君,其曰穿者,《三传》之妄说也。呜呼!《左氏》之书不知有《公》、《榖》者,在前故也;《公》、《榖》在后不知有《左氏》者,僻陋故也;兼不相知,其事同者,天下之通见闻也。今反以为妄而疑之,非以实事为空文乎?”(宋)叶适:《习学记言序目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7年,第123-124页。
[13]欧阳修《春秋论》上篇云:“孔子之于经,三子之于传,由所不同,则学者宁舍经而从传,不信孔子而信三子,甚哉其惑也……使学者必信乎三子,予不能夺也;使其惟是之求,则予不得不为之辨。”而其意见即《春秋论》中篇开宗明义所云:“正名以定分,求情而责实,别是非,明善恶,此《春秋》之所以作也。” 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1-132页。
[14]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3页。
[15]欧阳修曾就此问题与刘敞进行交流,他说:“赵盾弑其君,加之弑乎,诚弑之乎?”刘子曰:“加之尔。”“何以加之也?”曰:“不知贼之为谁,而不得讨,可也;知贼之起也,而力不能讨,可也;知贼矣,力足以讨矣,缘其亲与党而免之,是以谓之弑君也。”(宋)刘敞:《公是先生弟子记》,上海: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0年,第61页。
[16]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17]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18](宋)王皙:《春秋皇纲论·罪弑》卷五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19](宋)萧楚:《春秋辨疑·不书弑君之贼辨》卷二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0](宋)苏辙:《春秋集解》卷七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1](宋)刘敞:《春秋权衡》卷五,宣公二年:“君臣之际当以义为断……然则盾之免与不免,在乎讨与不讨,而不在越与不越也。”叶梦得《春秋三传谳》卷四载:“所以责盾者,在讨贼不讨贼,不以竟为限,使盾越竟而复不能讨贼,则遂可免乎?”
[22]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36-537页。(宋)王皙:《春秋皇纲论》卷五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3]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39-540页。
[24]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40页。
[25](宋)张大亨:《春秋通训》卷六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6](宋)叶梦得:《叶氏春秋传》卷十二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7]依《公羊》例,“《春秋》君弑,贼不讨,不书葬”。即弑君之贼未得到惩处的前提下,国君不可安葬;即使安葬了,《春秋》也会通过不予记载的方式表达对违礼行为的谴责。实际上,《公》、《榖》皆有此例。如鲁隐公十一年,《公羊传》曰:“弑则何以不书葬?《春秋》君弑贼不讨,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。”《榖梁传》曰:“其不言葬,何也?君弑,贼不讨,不书葬,以罪下也。”董仲舒也说:“故君弑贼讨,则善而书其诛。若莫之讨,则君不书葬,而贼不复见矣。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;贼不复见,以其宜灭绝也。”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35页。
[28]《公羊》曰:“贼未讨,何以书葬?不成于弑也……(经)曰‘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’,是君子之听止也。(经书)‘葬许悼公’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辞也。”《公羊注疏》卷二十三。《榖梁》义相同,不过其所用之例却是月日例。
[29]如孙觉就批评说:“《春秋》之义,世子弑君,则不待讨贼而书葬。蔡世子般弑其君固,葬蔡景公;许止弑其君买,葬许悼公是也。而《公羊》以为赦止之罪。夫《春秋》之法一定而不可易也,尝加之弑君而又赦其罪,何其二三欤?《公羊》不知世子弑君,不待讨贼而书葬,故妄为之说尔。”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十一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0]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4页。
[31]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孙觉在稍后对《榖梁传》所谓“因其自责而责之”不满,说道:“夫圣人原止之情以加之罪,即其言误而责之尔,何谓因其自责而责之乎?”同前书,卷十一。
[32]胡安国此论当秉自陆淳,陆淳曾于《春秋微旨》卷下云:“世子,君之贰也,许其进药,则乱臣贼子得容其奸矣。故圣人罪止一人,以绝万世之祸也。”
[33](宋)胡安国:《胡氏春秋传》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10年,第425页。吕祖谦的论述虽无胡氏详细但含义相近:“许悼公疟,饮世子止之药而卒,其以弑书之何也?止虽不志乎弑,其君由止以卒,则亦止弑之也。君由止以卒,而不以弑君书之,则臣将轻其君,子将轻其父,乱之道也。故止之弑君,虽异乎楚商、臣蔡般也,而《春秋》一之,所以隆君父也。”(宋)吕祖谦:《春秋集解》卷十。而胡氏关于防微杜渐之意,高闶之论与之相近:“且世子,君之贰也,当朝夕问膳,如文王之为世子,乃万世之法,如使其可以冒昧进药,则乱臣贼子得容其奸矣。故圣人正止弑君之罪以绝万世之祸也。”(宋)高闶:《春秋集注》卷三十四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4](宋)刘敞:《春秋传》卷十三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5](宋)叶梦得:《叶氏春秋传》卷十八。陈傅良之意与叶梦得相近,其云:“止不尝药,悼公饮焉而卒,则世子何罪?弑君,天下之大恶也,而加诸无罪之子,曰将为后人戒。”(宋)陈傅良:《春秋后传》卷十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6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39页。
[37]过常宝:《春秋决狱:汉儒话语权力的构成和实践》,《北京师范大学学报》(社会科学版)2010年第1期。
[38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25页。
[39]吕祖谦说:“许止误进药,不幸而杀其君,虽视商臣、蔡般之恶,相去不啻千万,至于弑君之名,安得而不与之同乎?书其‘弑君’,盖法所当然,亦非谓‘为法受恶’也。”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40页。
[40]东汉以明经著称的太学生霍谞之舅父以妄刊文章下狱,霍谞上书大将军梁商为舅父辩冤,特别强调应遵从“诛心”的《春秋》之义,他说:“谞闻《春秋》之义,原情定过,赦事诛意,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,赵盾以纵贼而见书。此仲尼所以垂王法,汉世所宜遵前修也。”(南朝宋)范晔:《后汉书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65年,第1615页。
[41]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《春秋》有“变辞”、“常辞”,胡安国也说:“《春秋》之文,有事同则词同者,后人因谓之例。然有事同而词异,则其例变矣。是故正例非圣人莫能立,变例非圣人莫能裁。”((宋)胡安国:《胡氏春秋传》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10年,第11页。)等等,这些看似论述《春秋》之例,实质都是为了强经文以就己意的狡辩之辞。
[42]马端临在《文献通考·春秋决事比》中曾说:“汉人专务以春秋决狱,陋儒酷吏遂得因缘假饰。往往见二传(按:公羊、榖梁)中所谓‘责备’之说、‘诛心’之说、‘无将’之说,与其所谓巧诋深文者相类耳。圣贤之意岂有是哉!”汉儒开启的“诛心”之说,之所以在宋代《春秋》学中仍有回响,当与理学讲究个人心性修养、格物致知的治学路径默识相通。
孙旭红
【作者简介】孙旭红,1982年生,男,安徽庐江人,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级讲师,历史学博士,研究方向:中国传统学术史
在经学学术史上,大凡有创见的学者多能抛开传统陈说,善于结合自身的生命体验以重新解读经典。宋代学者对《春秋》的阐发同样遵循了这一路径,宋人治《春秋》重义理,四库馆臣曾说:“孙复、刘敞之流,名为弃传从经,所弃者特《左氏》事迹,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月日例耳。其推阐讥贬,少可多否,实阴本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法”[1]。用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重义理的精神治《春秋》,的确道出了宋代《春秋》学解经的总体特征。如前所引,黄震也曾论道:“自褒贬凡例之说兴,读《春秋》者往往穿凿圣经,以求合其所谓凡例……及有不合,则又为之遁其辞。是则非以义理求圣经,反以圣经释凡例也。”黄震之论可谓概括了“《春秋》学”的主体特征,即以“例”解经[2]。虽有研究者概括宋儒解经乃“依经废传”、“舍传求经”、“会通三传”等特征,但是,宋代《春秋》学的解经方法绝非仅限于此。如果后来的研究者仅仅局限于成说则会产生一个误导:即至少汉、唐时期众多的解经传统至宋代全都断裂无续了,而宋儒则完全走上了不同于前人的解经“新路”,这种理解显然是十分片面的。
造成上述偏颇之见的原因有很多,在笔者看来最主要的一点是后人未能发现宋人于经解中的细微用心,即宋儒在“自骋新意”、“己意解经”的过程中,依然或多或少地在遵循《春秋》学的既有解经传统。欧阳修曾云:“《春秋》辞有同异,尤谨严而简约,所以别嫌明微,慎重而取信。其于是非善恶难明之际,圣人所尽心也。”[3]关于三传对《春秋》所作的注解,存在诸多明显违背圣人原旨之处,欧阳修这段概括应该可以基本代表宋儒的普遍想法。但通常容易被人忽略的就是《春秋》“别嫌明微”、“是非善恶难明之际”以及“圣人所尽心”之处,那么,宋儒如何发现以及阐发出圣人所“尽心”之处呢?当然,以今天的眼光来看,与其说是圣人所尽心之处,莫如说是宋人自己学术见解所“尽心”之处,但无论是哪一种并不重要,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于宋代《春秋》经解的行文中发现宋儒如何抉发圣人“尽心”所在。略举数例言之:依据《春秋》经,鲁隐公实际为鲁公,而三传皆云其“摄位”;经曰“晋赵盾弑其君夷皋”,三传却说弑君者非赵盾也,实为赵穿;经曰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三传却言非弑也,罪在父病进药,许世子不知尝药而已。如果三传上述所解乃孔子本意,则《春秋》书鲁隐曰“公”,即“诬以虚名而没其实善”;书“弑”于盾、止,则是诬陷忠臣孝子以大恶之名。而孔子作《春秋》旨在以“别是非,明善恶”,岂会“不求其情,不责其实,而善恶不明如此”?其实,这些都是《春秋》学独特的解经方法,都是当今的研究者所无法回避的宋代《春秋》经解问题。
以《太平御览》卷640所引《董仲舒春秋决狱》为例:
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以杖击丙,误伤乙,甲当何论?或曰殴父也,当枭首。
论曰:臣愚以父子至亲也,闻其斗,莫不有怵怅之心,扶杖而救之,非所以欲诟父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许止父病,进药于其父而卒,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。甲非律所谓殴父,不当坐。[4]
董氏所引《春秋》大义见于《公羊传》昭公十九年,经书“夏五月戊辰,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“冬,葬许悼公”。董仲舒从这条经例引申出“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”的观念,即成为《春秋》决狱的基本原则[5]。所谓“原心定罪”,即于判案时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来考量。只要动机正确,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予追究或给予谴责。反而言之,只要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,即使未曾实施犯罪,也该追究责任。在《春秋繁露·精华》篇中,董氏即简要地论述决狱原则: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。志邪者不待成,首恶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论轻。”[6]这就是说,必须分清犯罪的动机和后果,如果动机善良可以从轻论处,动机恶劣的犯罪虽未达目的也要从重治罪;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,如果动机善良,可以从轻论处。有人将这种做法称为“原情定罪”。这既将《春秋》视为一部可以决狱的法典,更是一位善于权衡原委的法官,从而将《春秋》人格化。此处,对于《春秋》是否人格化的论题暂置勿论,我们只需要关注董仲舒从《公羊》义中引申出的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的思考路径,并还以董仲舒所引上述赵盾弑君、许止尝药之事为例,将其置于宋代《春秋》学的视域中进行探讨。
一、赵盾弑君例
就孔子而言,“求情责实”所要辨明的乃当时乱臣贼子文过饰非,强词夺理之言。但在经解上需要“求情责实”的问题[7],则发生在经传异同之辞上。经传不合之处甚多,但论代表性大概莫过于宣公二年,《春秋》所书“赵盾弑其君夷皋”这一例,此为历代《春秋》学热门话题:弑君之真凶为赵穿,《左传》、《榖梁传》皆有明文。问题的焦点诚如《榖梁传》所云:“穿弑也,盾不弑,而曰盾弑,何也?”
对此条经文,《左传》曾详述其事道:
晋灵公不君,厚敛以雕墙,从台上弹人,而观其辟丸也。宰夫胹熊蹯不熟,杀之,置诸畚,使妇人载以过朝。赵盾、士季见其手。问其故,而患之。将谏,士季曰:“谏而不入,则莫之继也。会(会,士季名)请先,不入,则子继之。”三进及溜,而后视之,曰:“吾知所过矣,将改之。”稽首而对曰:“人谁无过?过而能改,善莫大焉…… 犹不改。宣子(赵盾)骤谏,公患之,使鉏麑贼之。晨往,寝门辟矣,盛服将朝。尚早,坐而假寐。麑退,叹而言曰:“不忘恭敬,民之主也。贼民之主,不忠;弃君之命,不信。有一于此,不如死也!”触槐而死。秋九月,晋候饮赵盾酒,伏甲,将攻之。其右提弥明知之,趋登,曰:“臣侍君宴,过三爵,非礼也。”遂扶以下。公嗾夫獒(猛犬)焉。明搏而杀之。盾曰:“弃人用大,虽猛何为!”斗且出。提弥明死之……乙丑,赵穿攻灵于桃园。宣子未出山而复。大史书曰:“赵盾弑其君”,以示于朝。宣子曰:“不然。”对曰:“子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讨贼,非子而谁?”宣子曰:“呜呼!‘我之怀矣,自诒伊戚’,其我之谓矣。”孔子曰:“董狐,古之良史也,书法不隐。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惜也,越竟乃免。
此时是晋灵公十四年,晋灵公大概有十五、六岁。从《左传》所列举之事看,晋灵公是个典型的纨绔少年:加重百姓税收,在墙上作画,用弹弓打人以欣赏被打者逃跑的窘境;因熊掌未煮烂便杀死厨师,听到批评进谏后,却还是一如既往,甚至听厌了劝告后便派人暗杀大臣,放恶犬咬人等。如此恶君,实在可逐、可杀。与此相反,《左传》中的赵盾却尊敬君主,勤奋职守,一直是一位贤臣形象。《左传》并未记载赵盾是否事先预知赵穿弑君,但作为晋国正卿在君主被弑时而出走,也很难洗脱弑君嫌疑。因此,太史董狐则没有直接证明赵盾是弑君者,而是摆出了两条证据:一是“亡不越境”,身为正卿,在君主被害之时仍在境内则必须对此事负责。二是“反不讨贼”。赵盾返回后竟然不追究弑君者赵穿的责任,还让他去周王室迎接黑臀来做晋国的新君。正是这两条证据,让赵盾也不得不承担责任。孔子读史至此,一方面赞赏董狐书法不隐,一方面也感叹赵盾无愧为古代的良大夫,可以“为法受恶”,甚至对赵盾未逃亡出境而感到惋惜,可见,《左传》认可孔子对赵盾为古之良大夫的赞赏。
《左传》所表达的对赵盾的同情之义,在后世遭到了许多批评[8]。其实这也十分容易理解,历代《春秋》学者基本上都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卫道士,不可能同情进而宽恕弑君之贼。《公羊传》虽然对此无解,公羊学者董仲舒却对此例作了详细分析:
夫名为弑父而实免罪者,已有之矣;亦有名为弑君,而罪不诛者。逆而拒之,不若徐而味之。且吾语盾有本,《诗》云:“他人有心,予忖度之。”此言物莫无邻,察视其外,可以见其内也。今案盾事而观其心,愿而不刑,合而信之,非篡弑之邻也。按盾辞号乎天,苟内不诚,安能如是?是故训其终始无弑之志,挂恶谋者,过在不遂去,罪在不讨贼而已。[9]
董仲舒本着“察视其外,可以知其内”的原则,认为赵盾“终始无弑之志”,因为《左传》记载赵盾平时“愿而不刑,合而信之,非篡弑之邻也。”所以,当“晋史书贼曰:‘晋赵盾弑其君夷皋’”时,赵盾曰:“天乎无辜!吾不弑君,谁谓吾弑君者乎?”[10]董仲舒据此论道:“按盾辞号乎天,苟内部不诚,安能如是?”所以“盾不宜诛”。有问者曰:“人弑其君,重卿在而不能讨者,非一国也。灵公弑,赵盾不在。不在之与在,恶有厚薄。《春秋》责在而不讨贼者,弗系臣子尔也。责不在而不讨贼者,乃加弑焉,何其责厚恶之薄、薄恶之厚也?”[11]意思是,弑君之贼未得到惩罚的并非一国所独有的现象,有重臣在者不加责,而赵盾不在却要背负弑君恶名?董仲舒答道:“今赵盾贤而不遂于理,皆见其善,莫见其罪,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,系之重责,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”,如此才能“矫者不过其正,弗能直。知此而义毕矣”。这也就是“《春秋》常于其嫌得者,见其不得也”。可见,董仲舒解经重“志”之用意了!
董仲舒重“志”以推原经文本义的方法在宋代亦有回应。宋儒就本着求情责实、原心定罪的立场,循着经文背后的具体史实来推断赵盾弑君的罪责[12]。例如,欧阳修也循着上述思路对此问题进行了关注[13],其论曰:
弑逆,大恶也……法施于人,虽小必慎,况举大法而加大恶乎?既辄加之,又辄赦之,则自侮其法而人不畏。《春秋》用法,不如是之轻易也。三子说《春秋》书赵盾以讨贼,故加之大恶;既而以盾非实弑,则又复见于经,以明盾之无罪,是辄加之而辄赦之尔。以盾为无弑心乎?其可轻以大恶加之。以盾不讨贼,情可责而宜加之乎?则其后顽然未尝讨贼。既不改过以自赎,何为遽赦,使同无罪之人?其于进退皆不可,此非《春秋》意也……《春秋》之法,使为恶者不得幸免,疑似者有所辨明,所谓是非之公也。据三子之说:初,灵公欲杀盾,盾走而免。穿,盾族也,遂弑而盾不讨,其迹涉于与弑矣。此疑似难明之事,圣人尤当求情责实以明白之。使盾果有弑心乎,则自然罪在盾矣,不得曰“为法受恶”而称其贤也。使无弑心乎,则当为之辨明,必先正穿之恶,使罪有所归,然后责盾纵贼,则穿之大恶,不可幸而免;盾之疑似之迹获辨,而不讨之责亦不得辞。如此,则是非善恶明矣。今为恶者获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恶,此决知其不然也……孔子患旧史是非错乱而善恶不明,所以修《春秋》。就令旧史如此,其肯从而不正之乎?其肯从而称美,又教人以越境逃恶乎?此可知其缪传也。[14]
此处的议论,欧阳修着眼于“是非之理”,他认为赵盾有无弑君之心,“此疑似难明之事,圣人尤当求情责实”。事实上,《春秋》举“赵盾”之名而言其“弑”,就已说明了此事的情实及其是非。因此,欧阳修一方面辩驳《公》、《榖》义例,一方面回应三传叙事中为赵盾开脱之辞。他指出,《春秋》施法于人虽小必慎,且有其法则可言,这法则便是“使为恶者不得幸免,疑似者有所辨明,所谓是非之公也”,此论对后说影响极大,之后所谓圣人笔削在宋儒言之往往便等同于“是非之理”。如若赵盾确实未弑君且无弑君的动机,则《春秋》不应放纵弑君之赵穿,而以此弑君大罪加诸赵盾;如果赵盾果有弑君之意,当然罪在赵盾,则《春秋》不应“辄加之,又辄赦之”。如此,“则是非善恶明矣”[15]。
孙觉对此事则论曰:“若盾者,盖阴弑其君而阳逃,其迹实行其计,而穿受其名者也。盾执政之久,其贤闻于国人,而灵公无道滋欲杀之,盾出奔未远而其族人乘国人之不悦而弑之,盾反讨贼犹未免也,况不讨乎!”[16]可以说,孙觉揭示的“阴弑其君而阳逃”是对赵盾弑君动机的一个总体描述,也是赵盾难以推脱弑君之罪的主因所在。另外,孙觉还提醒人们注意弑君者的“阴险”,即那些“不必其身弑之,他人弑之而已受其福者”,孔子于此类人“皆以杀贼诛之,不论其同谋不同谋也。”例如弑隠公的是公子翚也,而桓公被罪;杀子赤者乃公子遂,而宣公被君。因此,孙觉总结道,若“必待亲弑然后罪之,则奸臣贼子得以计免,而庸愚无知者常当其实……不知孔子原情定罪而罪当其人尔。”[17]王皙则认为,晋灵公不君,赵盾也非实弑君而《春秋》犹书盾弑君,是因为“《春秋》假行事以示教,原情意以明微。盾为正卿,亡不出竟,则君臣之义未绝也。君臣之义未绝,而族人弑其君,盾于是而复且不讨贼,则是不能以大义灭亲而同乎赵穿之意也。故圣人特以弑君之罪加之尔,意者,惧后世有奸杰之臣为阴谋狡计之事,故明微以示敎,此圣人之变例也。”[18]赵盾虽未亲手弑君,但出亡未越境而返,这表明君臣之义犹在,则赵盾必须讨伐弑君的族人赵穿,但赵盾并没有这样做,这就显示了赵盾本人就已经有弑君之意。故圣人特以弑君之罪加之,以此惩戒后世奸杰之臣为阴谋狡计之事。此外,北宋萧楚还特意撰《不书弑君之贼辨》一文,以辨别弑君者之动机:
《春秋》之文,有罪众人之所不罪者,有疑众人之所共疑者。罪众人之所不罪,不予奸人之幸免也,疑众人之所共疑,虑无辜之滥及也……是故许止之进药、赵盾之出奔……皆非亲剚刃于君者,而仲尼一一以弑君加之,不予奸臣之幸免也……若包藏祸心以为国患,使得幸免,则大伪大奸者获逞矣。若迹涉闇昧必加之刑,则良善稚弱有以诬罔而受大恶矣,此《春秋》之训也。[19]
萧楚认为《春秋》明察秋毫,就是为了使奸人不得幸免;无辜者不至滥及。许止进药、赵盾弑君,虽然均非亲刃其君,但《春秋》仍书其为“弑”,便是不予奸人以侥幸之机。
实际上,欧阳修、王皙、萧楚等人于《春秋》所载之“事”中探求《春秋》之义,即所谓的“求情责实”的解经方法,正是主《左传》以解经者的常用之法。如对于“赵盾弑其君”之事,苏辙就说:
晋灵不君,赵盾骤谏,公欲杀之。盾将出奔,而赵穿弑公于桃园,盾未出山而复。晋史书曰“赵盾弑其君”,史曰:“子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讨贼,非子而谁?”盾曰:“于乎!‘我之怀矣,自伊贻感’,其我之谓矣。”孔子闻之曰:“惜也,越境则免。”或曰:“弑君,大恶也。不越境,微过也。盾不弑君,而以不越境加之弑君之名,可乎?”曰:“亡而越境,则盾诚亡也。反而讨贼,则盾诚亡也。反而讨贼,则盾诚不知谋也。今亡而不越境,反而不讨贼,孰知非盾之伪亡而使穿弑君者。如是而以穿居弑君之名,则盾计得矣。弑君之罪,而容以计免乎?”故曰:“于晋赵盾,见忠臣之至。于许世子止,见孝子之至。”此二者,所以为教也,非以为法也。[20]
苏辙解经,自“晋灵不君”以下至“惜也!越境则免”属于以史传经,是根据《左传》的历史叙事作为解经佐证,凸显其解经特色。苏辙此处议论虽较长,但实际上是在回答议论起始的两个问题:其一,董狐辩护之言“子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讨贼”;其二,孔子微婉之叹“惜也!越境则免”。若概括言之,问题之焦点诚如刘敞所言,只在讨不讨贼,而不在越不越境[21]。循《左传》所载史实,当“赵穿攻灵公于桃园”之事发生时,身为执政正卿之赵盾“未出山而复”,此即史官所谓“亡不越境”。董狐所责备之处是因“责其迁延留宿,潜有所待,以为与谋职证耳”;否则,赵盾身为正卿,亡不越境,义当讨伐弑君之贼,而盾“反不讨贼”,则是不能以大义灭亲,而与赵穿为同谋共犯[22]。若依苏辙所假设“亡而越境,则盾诚亡也。反而讨贼,则盾诚不知谋也”,则可赦免赵盾之罪,而事实则相反,则谁又能知赵盾非“伪亡而使穿弑君”的呢?现辨析《左传》叙事再考察《春秋》属辞比事之法,均发现赵盾未出山而复之后,不但“反不讨贼”,竟然“使赵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”,则穿与盾同被弑君之名则不为过。”
同苏辙一样,吕祖谦亦长于《左传》之学,善于从《左传》所载之事中申述己见,对于“赵盾弑君”吕祖谦论道:
左氏载赵盾之弑君,讬为仲尼之言,曰:“为法受恶”。吾窃意非仲尼之言也。盾果有恶,岂容其辞?盾果无恶,岂容其受?操赏罚之柄者,但当核其有无耳,岂论辞受之地哉!今言“为法受恶”,是盾本无弑君之恶,作史者为法而强加之,盾亦为法而勉受之耳。宁有圣人肯许秉笔者辄加之以恶乎?圣人果许秉笔者加人以恶,则万世是非之衡至是而挠矣。法,为罪设者也,无疾则无方,无罪则无法。若谓盾非弑君,特为法而受恶,则罪与法岂两物耶?自斯言既出,而赵盾之事始为后世所疑矣。盾之弑君本无可疑。灵公之殒,虽假手于赵穿,然桃园之难不作于盾未出奔之前,而作于盾方出奔之后:盾身朝出,穿变夕兴;盾若不奔,穿亦不弑。是弑君之由实起于盾,穿特为盾役耳。[23]
吕氏认为《左传》书赵盾“为法受恶”是假托孔子之言,因为赵盾若有罪则其无可推卸;若无罪,《春秋》亦不会使其蒙受恶名。如果真如《左传》所言赵盾乃“为法受恶”,这等于承认了赵盾本无弑君之罪,而是史官强加给赵盾的,这是圣人所不能容许的。吕氏进而分析了赵盾之“罪”,他认为晋灵公虽然是为赵穿所杀,但这场灾难不是在赵盾出奔前,而是发生在其出奔后,赵盾早上出奔,赵穿晚上就弑君,很显然,弑君之由实起于赵盾,赵穿无非听从于赵盾的使唤而已。
吕祖谦进而更深入地分析道:一方面,“使穿专弑君之谋,则事捷之后,当席其威而窃国灵,何有于一亡大夫,复推之秉大柄乎?则穿之弑,为盾而不为己,明矣。”如果赵盾是独自谋划弑君之事,则事成之后应当是自己窃取国柄,但事实相反,他反而让逃亡而归的赵盾秉持大权,个中缘由就显而易见了。另一方面,“盾闻君弑而亟反,不惟不能讨穿,又遣迎新君以固其宠,是得其为己用而阴报之也。”赵盾听到国君被弑而急忙返回,不但未能复君仇而且还迎接新任的国君以固恩宠。吕氏在此特地作了一个比喻:“卒为将犯阵,及其成功,必曰将破敌;奴为主推刃,及其论罪,必曰主杀人,而不曰奴杀人。”即使奴隶为了主子而杀人,但论罪定刑,依然会说凶手是主子。因此,“穿既为盾弑君,盾虽欲辞弑君之名,得乎?既不可辞,何名为‘受’?董狐书之,仲尼因之,皆以正法而治盾之实恶,不闻有所谓‘为法受恶’者也。”[24]赵穿既然是为了赵盾而弑君,则赵盾即使想推辞弑君之恶也是不可能了,这也是董狐、孔子因袭不改而直书其恶的原因。
欧阳修、苏辙、吕祖谦之解经,处处本着“求情责实”的原则,即基本依照《左传》所叙之事以原情定罪。前文已介绍《左传》、《公羊传》对“赵盾弑君”的解释,此处亦不可略过《榖梁传》。三传中,《榖梁传》较之《左传》更注重阐发经典大义,故此处亦有其特殊见解,其云:
穿弒也,盾不弒,而曰盾弒何也?以罪盾也。其以罪盾何也?曰: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,观其辟丸也。赵盾入谏,不听。出亡,至于郊。赵穿弒公而 后反赵盾。史狐书贼曰:“赵盾弒公。”盾曰:“天乎!天乎!予无罪。孰为盾而忍弒其君者乎?”史狐曰:“子为正卿,入谏不听,出亡不远;君弒,反不讨贼则志同,志同则书重。非子而谁?”故书之曰“晋赵盾弒其君夷皋”者,过在下也。曰:于盾也,见忠臣之至;于许世子止 ,见孝子之至。
《榖梁传》不主以事解经,因此,此处较之《左传》对晋灵公的劣迹少了许多记载,但在对晋灵公为昏君的认识上两传是相同的。但我们细细比较则可发现,《左传》细述灵公无道与赵盾之贤良,至少暗示了赵盾枉被弑君之名。而《榖梁传》则重点叙述及评价赵盾的罪责,认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特别是其刻意点出的“反不讨贼则志同,志同则书重”原则,更是后世“《春秋》决狱”中原心定罪的主要基准之一。
如北宋张大亨就是此一解经方法的使用者,他说:“《春秋》书弑君之贼,虽其人不自为,必以祸所从发为主,所以诛其意也……故《春秋》别嫌明微,不以其迹似而同其诛,非天下至公,孰能与于此?”[25]张大亨的解释十分明白,《春秋》对于弑君之贼是“以祸所从发为主”,以此杜绝后世乱臣贼子弑君之意图,他认为,也只有《春秋》才能做到如此公正的审判。叶梦得于其经解之中更是详细地贯彻了“原心定罪”这一原则,其对赵盾弑君之事论曰:
此弑者,赵穿也。曷以为盾主弑?盾,正卿也。臣弑君,在官者杀无赦。盾有憾于灵公,而出。闻灵公弑,未越境,非君命而自复,不讨穿,反与之并列于朝,君子以为此同乎欲弑灵公者,特假手于穿尔。是以探其恶而诛也。叶子曰:左氏记盾事,载孔子之言称盾能为法受恶,为良大夫而许之,以越竟乃免。此非孔子之言也。弑君,天下之大恶也。有为,不为尔,使与闻乎弑,虽在四海之外,无所逃,则安取于越竟?使不与闻,虽在朝,如晏子,其谁敢责之?而况已出?《春秋》书盾,非以其实弑也。榖梁氏载董狐之言曰:“子为正卿,入谏不听,出亡不远,反不讨贼,则志同。志同则书重,非子而谁?”是盖推盾之志而加之弑者也。左氏传史不传经,故虽得于三言,而莫知《春秋》之义,正在于志同则书重,乃略而不言,则盾为实弑矣。安有实弑君而为法受恶?是区区何足言者,犹得为良大夫乎?亲弑其君者,其恶易见;假手以弑其君者,其恶难察。使盾而得免,则乱臣贼子,皆将假诸人以肆其恶,甚乎亲弑君者矣。故以赵盾一见法焉。[26]
叶梦得认为杀害晋君的人其实是赵穿,但是《春秋》故意标举“赵盾弑其君”,目的就在于为后世设立一条君臣“大法”。依据《左传》所载史实,尽管真正弑君之人为赵穿,晋史董狐却认为赵盾身为正卿,执政大夫,在事发时“亡不越境”、“反不讨贼”,这意味着赵盾其实默许弑君事实的发生,因此董狐刻意书写赵盾,使其背负主要责任。叶氏进一步认为“亲弑其君者,其恶易见;假手以弑其君者,其恶难察。”即真正的弑君凶手容易发现,而借刀杀人的奸臣不易察觉。《春秋》特别以赵盾作为凶手,即在于谴责赵盾默许弑君事实发生的动机,并避免姑息后来的乱臣贼子假借他人以弑君的罪恶。叶梦得特别注意到《左传》所省略的“志同则书重”这句话,他认为这是理解此条经义的关键文字,所谓“志同”即与凶手同有弑君的动机,《春秋》正是依照这条准则才不记载“实弑君”的赵穿,而是记载当时职责更为重大的晋国正卿赵盾,责备赵盾姑息凶手、默许弑君的企图,并以此警戒后世假诸他人以肆其恶的乱臣贼子。
二、许止弑君例
与“赵盾弑君”类似的还有另一例,昭公十九年“夏五月戊辰,许世子弑其君买。”对此,《左传》同样记叙了此事经过:许悼公生疟疾。五月戊辰,喝了太子止送上的药,因药力无效而去世,《春秋》因此记载道:许止“杀死他的国君。”《左传》还借“君子”之口道:“尽心力以事君,舍药物可也。”只要忠心事君,即使不进汤药亦可;进奉汤药,则反而易招致弑君嫌疑。《榖梁传》则仍然沿用日月时例解经,认为此处标明具体的“日”是因为:“日弒,正卒也。正卒,则止不弒也。不弒而曰弒,责止也。止曰:‘我与夫弒者。’不立乎其位,以与其弟虺,哭泣,歠飦粥,嗌不容粒,未踰年而死。故君子即止自责而责之也。”《榖梁传》进一步补充了史实,让我们知道许止在其君亡故后,主动承担责任,并让位于其弟,甚至到了“哭泣,歠飦粥,嗌不容粒,未踰年而死”的地步。因此,《榖梁传》亦即其自责而止,并未深究。
《公羊传》解释道:
贼未讨,何以书葬?不成于弑也。曷为不成于弑?止进药而药杀也。止 进药而药杀,则曷为加弑焉尔?讥子道之不尽也。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?曰:“乐正子春之视疾也。复加一饭则脱然愈,复损一饭则脱然愈;复加一衣则脱然愈,复损一衣则脱然愈。止进药而药杀,是以君子加弑焉尔。”曰: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是君子之听止也;“葬许悼公”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辞也。
在《公羊传》看来,为人子女侍奉亲疾总是希望父母之病能够迅速痊愈,因此,一饭一衣的添减都需要小心翼翼。而许世子因为不懂尝药的重要性,进药而害死了国君,所以《春秋》加“弑”字,表示罪许止事君不周之过。但是因为许世子是无心之过,《春秋》书“葬许悼公”,表示赦免了许世子之罪[27]。《公羊传》将此例说的大义凛然,因此《春秋》书悼公之葬是否乃赦止之意?因为,《春秋》既书许止弑其君买,之后又书许悼公之葬,不合“君弑贼不讨不书葬”之例,这就表示许止“不成于弑”,即无心弑君,因此《春秋》赦免其所涉之罪[28]。假如《春秋》诛讨乱贼乃谨严慎重,名正实严,则必不至于加以弑逆大恶,又从而赦之,如此轻易地自毁原则。诸如此类穿凿害经的传例,在宋代以后饱受批评,显然其来有自,绝非无的放矢[29]。
许世子止进药于父而己不先尝,父饮药以死,由此可知药不可以妄进,进不容于误也。在欧阳修看来,圣人将此事书于《春秋》决非告诫后人许止当先尝药。他说:“许世子止实不尝药,则孔子决不书曰‘弑’,孔子书为弑君,则止决非不尝药”。为此,当难者曰:“圣人借止以垂教尔。”他与人辩道:
不然,夫所谓借止以垂教者,不过欲人之尝药耳。圣人一言明以告人,则万世法也,何必加孝子以大恶之名,而尝药之事卒不见于文,使后世但知止为弑君,而莫知药之当尝也。教未可垂而已陷大恶矣,圣人垂教,不如是之迂也。果曰责止,不如是之刻也。[30]
圣人用心深刻,决非“难者”所能知晓。虽然也有人认为许止“不讨贼、不尝药,其罪轻于弑君。孔子不应以不讨贼、不尝药之人而加之弑君之罪”,但孙觉对此驳斥道:“止以药弑其父,安知止心不欲弑也。”或者许止本人以只背负“不尝药之名”而侥幸时,孔子却看出其弑君之心,故书“止弑其君矣”。因此,这是常人“不知孔子原心定罪,而罪当其人尔” [31]。对于孙觉猜度许止弑君自立之意,胡安国并不同意,他认为“止无此心”,这从《榖梁传》所叙述的许止自责的言行,以及最终抑郁而终的事实便能看出。许止无此心而被以大恶之名,主要是因为“止不尝药,是忽君父之尊而不慎也。”这种忽视君父之尊的行为如果不慎重,则会成为“篡弑之萌,坚冰之渐”[32],而杜绝奸臣贼子杵逆君父的言行,这正是《春秋》原心定罪的本意所在。只要为人臣子“有此心,故加以大恶而不得辞”,所以,《春秋》“书‘许世子止弑君’,乃除恶于微之意也。”[33]
由上述可知,孙觉与胡安国解经的重点在围绕许止该不该先尝药一事,刘敞则从《春秋》书法来为《公羊传》“圆场”:
贼未讨,何以书葬?讨之矣。此未有言讨之者,其曰讨之,何以?止之自讨为讨之,止之自讨,奈何?许悼公疟,太子止进药焉,悼公饮之以卒,止曰:“是我弑吾君也,不立乎其位。”“以与其弟虺。哭泣,歠飦粥,嗌不容粒。未逾年而死。”此止之自讨也,君子以为尽矣。臣弑君,凡在官者,杀无赦。子弑父,凡在官者,杀无赦。止弑其君而莫之讨,其谓之尽何?《春秋》原情,止之情以忠信为之也,止之情以忠信为之,则曷为加弑焉尔?古者医不三世不服其药,君有疾饮药,臣先尝之;亲有疾饮药,子先尝之。许世子止不知世医、不知尝药以陷于大故,是以君子加弑焉尔。曰“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”,是君子之听止也。“葬许悼公”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辞也,以其义为已讨矣。[34]
刘敞认为弑君之贼已讨,只不过这种讨伐的方式是许止“自讨为讨之”,许止在其父死后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,直至未逾年而死,这便是其“自讨”。而且,依照《春秋》“原情”的惯例,许止可以算作忠信之人了。既然如此,《春秋》还是要加弑君之罪于许止,就是责备“许世子止不知世医、不知尝药以陷于大故”,所以《春秋》先加“弑”于许止,又书“葬许悼公”以赦其罪。
叶梦得依然循着赵盾弑君的思路来直接探究许止之“志”:“止非弑而言弑……是以因其志而正之也。”虽然许止没有实弑君,但《春秋》为正其“志”而书“弑”,何以知之?许止自言“与夫弑者”,即实际参与了弑君,因此,《春秋》“从而加之弑者,使天下后世知有如止者,亦不敢自逃乎弑,故曰所以劝也。此悼公所以得葬于后,如是而为人子之道尽矣。故以许止一见法焉。”[35]这即是《春秋》所谓“弑君者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”,即是弑君之贼侥幸未遇到讨伐之人,也不敢“自逃乎弑”,这是《春秋》尊君之大法。
小结 原事与逆志:求情责实的尴尬
宋代《春秋》学虽屡遭后儒冠以“驰骋议论”、“己意解经”的罪名,但其经解中仍然对前代《春秋》解经方法有所继承,本节所论之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即为其中解经原则之一。而且,本节所选两个“弑君”实例,都是为了“示天下废臣子之节,其恶之大若此也”[36]。三传“君子”为了维护“臣节”而载述赵盾、许止“弑君”之事,使二人皆“蒙冤”。此后,三传又能解释二人非实弑君又“赦而不诛”。宋儒在解经过程中也注重从形之于外的事件,来分析人内在的思想意念,从而产生所谓“志邪者不待成”、“本直者其论轻”的两种结论。“志”和“本”都是指称人的心思而言,人由心志意念而发诸行为事迹,故心志可以说是行事之“本”,所以说“《春秋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”。
平心而论,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的解经原则确实具有其合理性。这如同现代人判案一般,去考察别人的作案动机,以此来酌量刑罪。“由此看来,‘原心’的完整含义包括对大义的维护,也包括对当事者动机的体谅,要在‘大义’和个人动机之间寻找某种程度的平衡。”[37]以本节所举之赵盾、许止弑君二事言之,宋儒对许止尚有赦免之辞,而对赵盾几乎无一予以宽恕。大多数宋儒所依据的,正是许止初无弑君之意,事变发生后自责至死;而赵盾则于逃逸后君被弑,君被弑后重回执政等史实。因此,在上述诸多议论中,“原情定罪”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。但同时,“《春秋》之论事,莫重于志”[38],是说《春秋》褒贬是非重视推原其“志”,然而,心志无形,难以凭空捉摸,如何才能“原其志”呢?即使如苏舆所认为的“事之委曲未悉,则志不可得而见,故《春秋》贵志,必先本事。”苏舆主张“事之委曲”,无非就是寻绎人物的行为之迹,详悉其原委。但这样就一定能得出一致的结论吗?即使从许止进药一事也可看出,事件虽只有一个,不同的分析却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。如孙觉猜度许止弑君自立之意,胡安国认为这是《春秋》提醒人君警觉“篡弑之萌,坚冰之渐”,而杜绝奸臣贼子杵逆君父的言行,刘敞则为《公羊传》“圆场”,吕祖谦则认为许止并非“为法受恶”[39] ,如此众口异辞,可见即使众人所本之事、情为一,最后得出的“实”、“罪”仍然有较大差异。可见,宋儒为了维护“《春秋》大义”的绝对性,却使得解经过程中“原心”之法产生随意性和不确定性。因此,前人所重视的《春秋》“决狱”之法[40],并非完美无缺,而宋儒用之无疑,在解经中便不可避免地流于主观随意性,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,以己之好恶“原”事之“委曲”,进而褒贬诛赦[41]。这正如《盐铁论·刑德》说:“《春秋》之治狱,论心定罪。志善而违于法者免,志恶而合于法者诛。”[42]
注释:
[1](清)纪昀等:《钦定四库全书总目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97年,第328页。
[2]对于《春秋》及其三传的以“例”解经,赵友林《<春秋>三传书法义例研究》(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)是目前最为系统的研究著作。
[3]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2页。
[4](宋)李昉:《太平御览》卷640,《四部丛刊》本。
[5]董仲舒还对这种书法进行了具体解说:“《春秋》之好微与?其贵志也。《春秋》修本末之义,达应变之故,通生死之志,遂人道之极者也。是故君杀贼讨,则善而书其诛。若莫之讨,则君不书葬,而贼不复见矣。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;贼不复见,以其灭绝也。”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43页。
[6]对于所谓《春秋》之“志”,《春秋繁露·仁义法》解释为:“然则观物之动,而先觉其萌,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形之时,春秋之志也。”故隐不书正(隐公十四年,除元年发正月之义外,其余皆不书“王”字),桓不书王(鲁桓公在位十八年中有十四年不书“王”),《公羊传》以“成其意”,于桓书“如其意”,凡此皆为孔子假《春秋》治人之志也。见刘异:《孟子春秋说微》,《武汉大学文哲季刊》第四卷三号,第521页。
[7]实际上,“求情责实”、“原心定罪”在董仲舒与宋儒之间仍有传承,历代的“《春秋》决狱”自不必说,郑玄《起废疾》中就曾说道:“何休曰:‘四年,夫人风氏薨。九年,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,最晚矣,何以言来?’释曰:‘秦自败于殽之后,与晋为仇,兵无休时,乃加免缪公之丧而来,君子原情不责晚。”中唐啖助也说道:“正以忠道,原情为本,不拘浮名,不尚狷介”。((唐)陆淳:《春秋集传纂例》卷一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)这是将“原情”作为《春秋》褒贬的依据。因为在啖助看来,当时世衰道微,形式上的礼制名位,已经不足以作为道德价值的最后判准,此时唯有“原其情”,探究人心之本意,才能做为善恶褒贬的依据。孔子以“原情定罪”的方式来扬善惩恶,所以要探究《春秋》本旨,必得透过原其情的方式。可见,这一解经思想也得到了后起宋儒的继续发扬。
[8]叶梦得的批评最为详备。《春秋考》卷三载:“左氏载‘仲尼曰’、‘君子曰’,两者不同。君子即孔子,似是其弟子所记。或当时尊之者之传,然未必皆实。或有所附会,不可尽信。如赵盾事,仲尼曰:‘董狐,古之良史也,书法不隐。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惜也,越竟乃免。’此语《公羊》、《榖梁》不载,今谓董狐书法不隐,为良史,可也。谓赵盾为法受恶,方加以弑君,便进以良大夫,固已不伦,然犹云可也。至于越竟乃免,则于理为大害。夫《春秋》论实杀不实弑尔。实弑者,以法而正书弑。非实杀者,以义而加之弑。今以盾非实弑,责其不讨贼而加之弑,则自不当论免、不免。纵越竟而反,不讨贼,亦当加弑矣。若实弑者,在国亦诛,越竟亦诛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,尚何以越竟为限乎?此乃晋史盾之党,为盾辞,而假之孔子,左氏不能辨也。故其载董狐语,略而不全。《公羊》曰:‘人弑尔君,复国不讨贼,此非弑君如何?’《榖梁》曰:‘反不讨贼,则志同。志同则书重,非子而谁?’今“非子而谁”语三家略同,而《左氏》独略去“人弑尔君”及“志同志重”之言,直曰:“亡不越竟,反不讨贼,非子而谁?若此,即盾乃与闻乎弑者矣。安得更有为法受恶之事乎?以是推之,凡《左氏》称仲尼、君子之言,学者要当折之以经,参之以理,而后可信也。”
叶氏这一大段分析,主要在驳斥《左传》针对赵盾一事所记载的孔子言论。孔子说:“董狐,古之良史也,书法不隐。赵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为法受恶。惜也,越境乃免。”叶氏认为无论如何赵盾事绝无“越竟乃免”的可能。叶氏的观点出自《礼记·檀弓》:“臣弑君,凡在官者杀无赦;子弑父,凡在官者杀无赦。”认为只要是弑君的凶手,不管是真正下手的赵穿,或是默许的晋国正卿赵盾,都不可姑息,都必须背负弑杀君主的责任。对赵盾来说,绝无可能因为事发时的确远出国境,就能免除弑君的罪责。
[9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35页。
[10]《公羊传》宣公六年。
[11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41页。
[12]在宋代,由于学者解经大都好出“己意”,因此,很难有对同一事无异议者,赵盾弑君一事亦然。翻阅相关材料,完全肯定三传对此条解释的合理性的是叶适,他认为对《春秋》事实的认识首先要依靠三传:“凡《左氏》、《公》、《榖》叙事本皆同者,皆当时之所谓大事,天下所通知者也。”对于赵盾弑君之事,叶适论道:“赵盾赵穿之事,当时天下共知,《三传》所载无异。盖董狐特立此义,与他史法不同,举世从之,虽孔子不能易也。然而圣人亦自以为太重,而伤赵盾之虑不详,被以此名不得辞也,故曰‘惜也,越竟乃免’,盖人之所严者,孔子之所宽也。后世乃以盾为实弑君,其曰穿者,《三传》之妄说也。呜呼!《左氏》之书不知有《公》、《榖》者,在前故也;《公》、《榖》在后不知有《左氏》者,僻陋故也;兼不相知,其事同者,天下之通见闻也。今反以为妄而疑之,非以实事为空文乎?”(宋)叶适:《习学记言序目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7年,第123-124页。
[13]欧阳修《春秋论》上篇云:“孔子之于经,三子之于传,由所不同,则学者宁舍经而从传,不信孔子而信三子,甚哉其惑也……使学者必信乎三子,予不能夺也;使其惟是之求,则予不得不为之辨。”而其意见即《春秋论》中篇开宗明义所云:“正名以定分,求情而责实,别是非,明善恶,此《春秋》之所以作也。” 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1-132页。
[14]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3页。
[15]欧阳修曾就此问题与刘敞进行交流,他说:“赵盾弑其君,加之弑乎,诚弑之乎?”刘子曰:“加之尔。”“何以加之也?”曰:“不知贼之为谁,而不得讨,可也;知贼之起也,而力不能讨,可也;知贼矣,力足以讨矣,缘其亲与党而免之,是以谓之弑君也。”(宋)刘敞:《公是先生弟子记》,上海: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0年,第61页。
[16]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17]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18](宋)王皙:《春秋皇纲论·罪弑》卷五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19](宋)萧楚:《春秋辨疑·不书弑君之贼辨》卷二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0](宋)苏辙:《春秋集解》卷七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1](宋)刘敞:《春秋权衡》卷五,宣公二年:“君臣之际当以义为断……然则盾之免与不免,在乎讨与不讨,而不在越与不越也。”叶梦得《春秋三传谳》卷四载:“所以责盾者,在讨贼不讨贼,不以竟为限,使盾越竟而复不能讨贼,则遂可免乎?”
[22]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36-537页。(宋)王皙:《春秋皇纲论》卷五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3]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39-540页。
[24]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40页。
[25](宋)张大亨:《春秋通训》卷六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6](宋)叶梦得:《叶氏春秋传》卷十二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27]依《公羊》例,“《春秋》君弑,贼不讨,不书葬”。即弑君之贼未得到惩处的前提下,国君不可安葬;即使安葬了,《春秋》也会通过不予记载的方式表达对违礼行为的谴责。实际上,《公》、《榖》皆有此例。如鲁隐公十一年,《公羊传》曰:“弑则何以不书葬?《春秋》君弑贼不讨,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。”《榖梁传》曰:“其不言葬,何也?君弑,贼不讨,不书葬,以罪下也。”董仲舒也说:“故君弑贼讨,则善而书其诛。若莫之讨,则君不书葬,而贼不复见矣。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;贼不复见,以其宜灭绝也。”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35页。
[28]《公羊》曰:“贼未讨,何以书葬?不成于弑也……(经)曰‘许世子止弑其君买’,是君子之听止也。(经书)‘葬许悼公’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辞也。”《公羊注疏》卷二十三。《榖梁》义相同,不过其所用之例却是月日例。
[29]如孙觉就批评说:“《春秋》之义,世子弑君,则不待讨贼而书葬。蔡世子般弑其君固,葬蔡景公;许止弑其君买,葬许悼公是也。而《公羊》以为赦止之罪。夫《春秋》之法一定而不可易也,尝加之弑君而又赦其罪,何其二三欤?《公羊》不知世子弑君,不待讨贼而书葬,故妄为之说尔。”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十一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0](宋)欧阳修:《欧阳修全集》,北京:中国书店,1986年,第134页。
[31](宋)孙觉:《春秋经解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孙觉在稍后对《榖梁传》所谓“因其自责而责之”不满,说道:“夫圣人原止之情以加之罪,即其言误而责之尔,何谓因其自责而责之乎?”同前书,卷十一。
[32]胡安国此论当秉自陆淳,陆淳曾于《春秋微旨》卷下云:“世子,君之贰也,许其进药,则乱臣贼子得容其奸矣。故圣人罪止一人,以绝万世之祸也。”
[33](宋)胡安国:《胡氏春秋传》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10年,第425页。吕祖谦的论述虽无胡氏详细但含义相近:“许悼公疟,饮世子止之药而卒,其以弑书之何也?止虽不志乎弑,其君由止以卒,则亦止弑之也。君由止以卒,而不以弑君书之,则臣将轻其君,子将轻其父,乱之道也。故止之弑君,虽异乎楚商、臣蔡般也,而《春秋》一之,所以隆君父也。”(宋)吕祖谦:《春秋集解》卷十。而胡氏关于防微杜渐之意,高闶之论与之相近:“且世子,君之贰也,当朝夕问膳,如文王之为世子,乃万世之法,如使其可以冒昧进药,则乱臣贼子得容其奸矣。故圣人正止弑君之罪以绝万世之祸也。”(宋)高闶:《春秋集注》卷三十四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4](宋)刘敞:《春秋传》卷十三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5](宋)叶梦得:《叶氏春秋传》卷十八。陈傅良之意与叶梦得相近,其云:“止不尝药,悼公饮焉而卒,则世子何罪?弑君,天下之大恶也,而加诸无罪之子,曰将为后人戒。”(宋)陈傅良:《春秋后传》卷十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[36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39页。
[37]过常宝:《春秋决狱:汉儒话语权力的构成和实践》,《北京师范大学学报》(社会科学版)2010年第1期。
[38](汉)董仲舒:《春秋繁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25页。
[39]吕祖谦说:“许止误进药,不幸而杀其君,虽视商臣、蔡般之恶,相去不啻千万,至于弑君之名,安得而不与之同乎?书其‘弑君’,盖法所当然,亦非谓‘为法受恶’也。”(宋)吕祖谦:《吕祖谦全集·左氏博议》(第六册)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08年,第540页。
[40]东汉以明经著称的太学生霍谞之舅父以妄刊文章下狱,霍谞上书大将军梁商为舅父辩冤,特别强调应遵从“诛心”的《春秋》之义,他说:“谞闻《春秋》之义,原情定过,赦事诛意,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,赵盾以纵贼而见书。此仲尼所以垂王法,汉世所宜遵前修也。”(南朝宋)范晔:《后汉书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65年,第1615页。
[41]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《春秋》有“变辞”、“常辞”,胡安国也说:“《春秋》之文,有事同则词同者,后人因谓之例。然有事同而词异,则其例变矣。是故正例非圣人莫能立,变例非圣人莫能裁。”((宋)胡安国:《胡氏春秋传》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10年,第11页。)等等,这些看似论述《春秋》之例,实质都是为了强经文以就己意的狡辩之辞。
[42]马端临在《文献通考·春秋决事比》中曾说:“汉人专务以春秋决狱,陋儒酷吏遂得因缘假饰。往往见二传(按:公羊、榖梁)中所谓‘责备’之说、‘诛心’之说、‘无将’之说,与其所谓巧诋深文者相类耳。圣贤之意岂有是哉!”汉儒开启的“诛心”之说,之所以在宋代《春秋》学中仍有回响,当与理学讲究个人心性修养、格物致知的治学路径默识相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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