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:马兰:有关夏歌一诗的法律诉讼以及进一步说明
一:近日已委托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向“桂林晚报”发出律师凾。附带了手稿复印件。
实出无奈,只为自证清白。
二:以下是进一步的说明,澄清,一部份早帖于今天的版主论坛。
A我是三月十六号才看见刘春的帖子(一件事请教马兰老师)(今天论坛可查IP我是否在此前登陆过)。见帖后,基于版主的职责(虽然这首诗与此论坛无涉,非事发站),说了我认为合适且真实的话。(年代实在久远,再过几年,说不定我都死了,最主要的是涉及已故者,可能的无辜他者,还有道义,责权,我的兴趣等等,另外我自己也有不明究理之处)。
十七号得知“桂林晚报”,刊发了,刘春所写的“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了谁”
http://epaper.guilinlife.com/glwb/html/2011-03/08/content_194222.htm
一老友邮件告我,说配发了大头照示众,应律师所言细核时间,才知三月五号“晶报”早刊发了同样内容的诽谤文章,同样盗用照片。
http://jb.sznews.com/html/2011-03/05/content_1466438.htm
那就是说刘春三月三号在“今天女性论坛”发帖,三月五号未经当事者沟通就上报了,而且还不知从何处经何人盗用照片。只给了我不到二天时间“应该看到”并做出答复,要知道我现在美国,还有十二小时时差关系。我一般勤查伊妹儿,手机24小时开,但不经常上论坛。
我想一个文学工作者,在对文本和文本作者存在疑问时,最好的求证的方法应该是先一对一地
联系作者。论坛的讨论会引起他人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的猜测和评判。所谓“抄袭”是严肃指控,高技术活,除非事关国家大事大义。事情未清之前(因为一些事,因差阳错,无心之过,稀奇古怪,多了去了)就大张其鼓先在媒体,论坛,去宣告,质疑,断言,猜测,指责,盗用私人照片公开发行,实属侵权行为,因为无论最后真相如何,这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影响,伤害了对方。
这件事同时也提警我,有一个成语叫“瞎子摸像”:我们都在时间、空间的局限之中。
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实非我所愿,但是我只能依法维权了。
三:我暂时可先纠正刘春在报上,天涯闲闲书话,在他博克,在其他论坛的误传:
A:“ 马兰主编的《橄榄树》目录上,清清楚楚地在《夏歌》后面标明了马兰的名字。”
我九五年非橄榄树主编,我连编辑都不是。九五年的主编是诗阳。九五年第一期的橄榄树网络月刊编辑是JH,梦冉。
(九五年我还没有自己的邮箱,和家人共用哥伦比亚大学的邮箱。那时没有商业性质的邮箱)当时海外一批留学生组建了一个诗网,大家帖诗交流,属于邮件列表,不公开,还没有公开的BBS论坛。
橄榄树文学网站现在网址:http://69.94.64.8/T3/article
(服务器不稳,正在解决过程中)
B“据马兰的自述《人生几何:从一岁到十二岁》介绍”。
“人生几何”(未完稿)或“三人行”(未完稿)是十多年前的文学作品,不必将书中人名与作者本人以及他人对号入坐。这样的文体分析,解读,推测,联想,越演越烈,指向我和他人的私域,再次声明,我与张枣先生素昧平生,仅四年前在北京一次诗歌会上(西苑饭店)有过一面之缘。当时女诗人潇潇还介绍来着,我替一位老朋友向他问了好,他问是谁。我说了名字D。张说,哟,是另一道上的朋友。(也正是这共同的朋友将诗抄录在笔记本上给了他留念)
C:马永波当初在诗生活论坛跟帖,“马兰,你好,谢谢你帖了我的诗”。我的理解是他谢谢我将他的投稿收入橄榄树网站。所幸我现在找到了和马永波就橄榄树稿件几年之间多次来往信件,他还用着多年前的邮箱。
马永波给我回信道,"现在看来,诗生活的帖子,无非就是感谢你在橄榄树贴了我的诗,没有什么其他意思。“
我谢谢马永波的澄清。
那知马永波的一个跟帖,竟被他人臆测到荒唐可笑的地步,作为证据,看来都有写小说的潜质。
三:八六年,我在外地学校进修,没见过诗歌报,学校图书馆没有。哪知什么大奖赛。记得,我订过三个月还是半年的诗歌报,那已经是我进修完,回到原单位工作的事了。
-
四:今夏回到国内,准备诉讼之事,找到D(他非诗歌圈人,也没从事文化工作,而且没邮箱,不上网), D回忆道,“夏歌”和其他七八首诗抄录在一个软皮笔记本上,本子上还有沃尔夫“海浪”的笔记。
“那他给过你诗集吗,网上他们说有本四月诗选,你看到过吗?”
“没有,他给我一个有关时政的油印本,”
他说张枣细心,他大概不会丢那个笔记本。烦请张枣的生前好友,家人查找,我和D感激不尽。
非常遗憾,我们都没看到八六年的诗歌报,更何况你们所说的四月诗选,否则不会出这样的“乌龙”。
我是九三年夏天移居美国,走时带了些笔记本,自己的手稿,喜爱的书,四季的衣服,没带任何报纸.文学期刊.
“夏歌”作于八三年六月,我六月的生日,朋友D对此诗也有贡献的。
九五年,在一群海外留学生建的诗网邮件列表上帖诗,被橄榄树编辑收录。如果不是这件事,我真不记得这诗发在橄榄树第一期。
。
六:在美国教中国文学的一位教授见我在脸书(facebook)上提及此事,他说“我跟张枣在川外同楼三年,几乎天天见面。 他的所有诗(任何屁东东)我多读过,包括一些写了撕掉的东西。张枣的那首《夏歌》我绝对没有读过,也没有听他说过。凭我多年的读诗心得,研究眼光和对你们俩的诗的把握,我一点儿也不相信那首诗是张写的。
写到此,我想感谢我的朋友们,谢谢你们的安慰理解信任。
再次深谢在女性论坛友善待我的诗友,你们名字铭记于心。
七:其他损害我名誉,污我抄袭张枣诗歌的报社(晶报),网络论坛及个人,我保留我追究的法律权利,作为一个公民。
我已向“学无止境”ID,二次去信要求他说明,或告之常用笔名,实名,但几个月过去,无回音,不知是否理解为不愿对他或她自己的文字负责。“学无止境”ID,首先,你引用我大段小说是否应该给出原始连结,依据国际版权法,网络上的文字也有版权,上千字的引用最好还是事先通知原作者。“学无止境”,我请求你删除你的文章,消除影响,如果你仍然认为你没有不当之处,我愿意与你上美国的法庭。任何IP后面都对映着一个真实的自然人。请你理解我,你说的不是事实,我如何默认,背负污名,我又如何振作?
八
手稿帖上,在律师所请他们的前台扫描的。
手稿第一份是我抄录在一短篇小说里。
第二份是请朋友帮我抄整(因为我想打印,朋友字写得好)。
第三份就是当年(八四或八五年)油印集子(紫色帆)。八九年六月,参加过星星的一次在江油的诗会,给了几份出去。
九:
其实我也不知诉讼是否是最好的自证方式,我也多次询问亲友,几位诗友的支持坚定了我的想法。也有不少朋友劝我就把手稿帖出,爱谁谁吧。这件事让我极度为难,无奈,因为张枣已故。他无法表明心迹,道出其中的原缘。但我为了清白,我没有抄袭张枣的任何文字,我必须走法律的程序,我遇到麻烦,我寻找法律的帮助,支持。我也希望对方在法律的程序下解决争议。早年一首小诗,本无足轻重,谁喜欢谁拿去,但我不能反背污名呀,而且我事前根本不知情.
PS:我与刘春不算认识。他以前给橄榄树稿件,我编发过。几年前,他来信请我帮助删除他在橄榄树的稿件,说是对其他人造成不快,这事让我有个印象。
我与我提及的诸位应该是无怨无仇,素未蒙面,请理解我,如果
有了快感要喊“的话,有了冤情定要澄清,以各种方式。谢谢上帝让我找到了手稿,谢谢在天之灵的父亲,是你在保保佑我,在寻找手稿的过程中,我还找到你老人家旧照。
此事给我身心造成严重伤害,累及亲友,费我大量的时间,精力以及金钱(打官司要钱呀)。
但凡是有因果,报应,我也反思自己,定是积德不够,做事不周。神说没有一个义人。
PS,如有跟帖反驳,请实名,或常用笔名,以示对自己的文字负责。
珍爱生命,远离诗歌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附上律师信
律 师 函
[2011]中律函字第0295号
致:桂林晚报
一:近日已委托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向“桂林晚报”发出律师凾。附带了手稿复印件。
实出无奈,只为自证清白。
二:以下是进一步的说明,澄清,一部份早帖于今天的版主论坛。
A我是三月十六号才看见刘春的帖子(一件事请教马兰老师)(今天论坛可查IP我是否在此前登陆过)。见帖后,基于版主的职责(虽然这首诗与此论坛无涉,非事发站),说了我认为合适且真实的话。(年代实在久远,再过几年,说不定我都死了,最主要的是涉及已故者,可能的无辜他者,还有道义,责权,我的兴趣等等,另外我自己也有不明究理之处)。
十七号得知“桂林晚报”,刊发了,刘春所写的“两个著名诗人到底谁抄了谁”
http://epaper.guilinlife.com/glwb/html/2011-03/08/content_194222.htm
一老友邮件告我,说配发了大头照示众,应律师所言细核时间,才知三月五号“晶报”早刊发了同样内容的诽谤文章,同样盗用照片。
http://jb.sznews.com/html/2011-03/05/content_1466438.htm
那就是说刘春三月三号在“今天女性论坛”发帖,三月五号未经当事者沟通就上报了,而且还不知从何处经何人盗用照片。只给了我不到二天时间“应该看到”并做出答复,要知道我现在美国,还有十二小时时差关系。我一般勤查伊妹儿,手机24小时开,但不经常上论坛。
我想一个文学工作者,在对文本和文本作者存在疑问时,最好的求证的方法应该是先一对一地
联系作者。论坛的讨论会引起他人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的猜测和评判。所谓“抄袭”是严肃指控,高技术活,除非事关国家大事大义。事情未清之前(因为一些事,因差阳错,无心之过,稀奇古怪,多了去了)就大张其鼓先在媒体,论坛,去宣告,质疑,断言,猜测,指责,盗用私人照片公开发行,实属侵权行为,因为无论最后真相如何,这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影响,伤害了对方。
这件事同时也提警我,有一个成语叫“瞎子摸像”:我们都在时间、空间的局限之中。
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实非我所愿,但是我只能依法维权了。
三:我暂时可先纠正刘春在报上,天涯闲闲书话,在他博克,在其他论坛的误传:
A:“ 马兰主编的《橄榄树》目录上,清清楚楚地在《夏歌》后面标明了马兰的名字。”
我九五年非橄榄树主编,我连编辑都不是。九五年的主编是诗阳。九五年第一期的橄榄树网络月刊编辑是JH,梦冉。
(九五年我还没有自己的邮箱,和家人共用哥伦比亚大学的邮箱。那时没有商业性质的邮箱)当时海外一批留学生组建了一个诗网,大家帖诗交流,属于邮件列表,不公开,还没有公开的BBS论坛。
橄榄树文学网站现在网址:http://69.94.64.8/T3/article
(服务器不稳,正在解决过程中)
B“据马兰的自述《人生几何:从一岁到十二岁》介绍”。
“人生几何”(未完稿)或“三人行”(未完稿)是十多年前的文学作品,不必将书中人名与作者本人以及他人对号入坐。这样的文体分析,解读,推测,联想,越演越烈,指向我和他人的私域,再次声明,我与张枣先生素昧平生,仅四年前在北京一次诗歌会上(西苑饭店)有过一面之缘。当时女诗人潇潇还介绍来着,我替一位老朋友向他问了好,他问是谁。我说了名字D。张说,哟,是另一道上的朋友。(也正是这共同的朋友将诗抄录在笔记本上给了他留念)
C:马永波当初在诗生活论坛跟帖,“马兰,你好,谢谢你帖了我的诗”。我的理解是他谢谢我将他的投稿收入橄榄树网站。所幸我现在找到了和马永波就橄榄树稿件几年之间多次来往信件,他还用着多年前的邮箱。
马永波给我回信道,"现在看来,诗生活的帖子,无非就是感谢你在橄榄树贴了我的诗,没有什么其他意思。“
我谢谢马永波的澄清。
那知马永波的一个跟帖,竟被他人臆测到荒唐可笑的地步,作为证据,看来都有写小说的潜质。
三:八六年,我在外地学校进修,没见过诗歌报,学校图书馆没有。哪知什么大奖赛。记得,我订过三个月还是半年的诗歌报,那已经是我进修完,回到原单位工作的事了。
-
四:今夏回到国内,准备诉讼之事,找到D(他非诗歌圈人,也没从事文化工作,而且没邮箱,不上网), D回忆道,“夏歌”和其他七八首诗抄录在一个软皮笔记本上,本子上还有沃尔夫“海浪”的笔记。
“那他给过你诗集吗,网上他们说有本四月诗选,你看到过吗?”
“没有,他给我一个有关时政的油印本,”
他说张枣细心,他大概不会丢那个笔记本。烦请张枣的生前好友,家人查找,我和D感激不尽。
非常遗憾,我们都没看到八六年的诗歌报,更何况你们所说的四月诗选,否则不会出这样的“乌龙”。
我是九三年夏天移居美国,走时带了些笔记本,自己的手稿,喜爱的书,四季的衣服,没带任何报纸.文学期刊.
“夏歌”作于八三年六月,我六月的生日,朋友D对此诗也有贡献的。
九五年,在一群海外留学生建的诗网邮件列表上帖诗,被橄榄树编辑收录。如果不是这件事,我真不记得这诗发在橄榄树第一期。
。
六:在美国教中国文学的一位教授见我在脸书(facebook)上提及此事,他说“我跟张枣在川外同楼三年,几乎天天见面。 他的所有诗(任何屁东东)我多读过,包括一些写了撕掉的东西。张枣的那首《夏歌》我绝对没有读过,也没有听他说过。凭我多年的读诗心得,研究眼光和对你们俩的诗的把握,我一点儿也不相信那首诗是张写的。
写到此,我想感谢我的朋友们,谢谢你们的安慰理解信任。
再次深谢在女性论坛友善待我的诗友,你们名字铭记于心。
七:其他损害我名誉,污我抄袭张枣诗歌的报社(晶报),网络论坛及个人,我保留我追究的法律权利,作为一个公民。
我已向“学无止境”ID,二次去信要求他说明,或告之常用笔名,实名,但几个月过去,无回音,不知是否理解为不愿对他或她自己的文字负责。“学无止境”ID,首先,你引用我大段小说是否应该给出原始连结,依据国际版权法,网络上的文字也有版权,上千字的引用最好还是事先通知原作者。“学无止境”,我请求你删除你的文章,消除影响,如果你仍然认为你没有不当之处,我愿意与你上美国的法庭。任何IP后面都对映着一个真实的自然人。请你理解我,你说的不是事实,我如何默认,背负污名,我又如何振作?
八
手稿帖上,在律师所请他们的前台扫描的。
手稿第一份是我抄录在一短篇小说里。
第二份是请朋友帮我抄整(因为我想打印,朋友字写得好)。
第三份就是当年(八四或八五年)油印集子(紫色帆)。八九年六月,参加过星星的一次在江油的诗会,给了几份出去。
九:
其实我也不知诉讼是否是最好的自证方式,我也多次询问亲友,几位诗友的支持坚定了我的想法。也有不少朋友劝我就把手稿帖出,爱谁谁吧。这件事让我极度为难,无奈,因为张枣已故。他无法表明心迹,道出其中的原缘。但我为了清白,我没有抄袭张枣的任何文字,我必须走法律的程序,我遇到麻烦,我寻找法律的帮助,支持。我也希望对方在法律的程序下解决争议。早年一首小诗,本无足轻重,谁喜欢谁拿去,但我不能反背污名呀,而且我事前根本不知情.
PS:我与刘春不算认识。他以前给橄榄树稿件,我编发过。几年前,他来信请我帮助删除他在橄榄树的稿件,说是对其他人造成不快,这事让我有个印象。
我与我提及的诸位应该是无怨无仇,素未蒙面,请理解我,如果
有了快感要喊“的话,有了冤情定要澄清,以各种方式。谢谢上帝让我找到了手稿,谢谢在天之灵的父亲,是你在保保佑我,在寻找手稿的过程中,我还找到你老人家旧照。
此事给我身心造成严重伤害,累及亲友,费我大量的时间,精力以及金钱(打官司要钱呀)。
但凡是有因果,报应,我也反思自己,定是积德不够,做事不周。神说没有一个义人。
PS,如有跟帖反驳,请实名,或常用笔名,以示对自己的文字负责。
珍爱生命,远离诗歌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附上律师信
律 师 函
[2011]中律函字第0295号
致:桂林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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